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安监局,各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推动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持续改善,根据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实际,省局制定了《福建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非煤矿矿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安监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也是安监部门依法进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各设区市安监局要加强领导,认真总结近年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在新形势下颁发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按照《行政许可法》、《20号令》和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规范许可行为,明确各有关人员工作职责,不断提升安全生产许可颁发管理水平。
二、落实责任。安全生产许可是安全监管中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是反映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省局进一步明确各级安监部门、各有关评价机构和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和许可证申请等,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二)省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制定完善我省相关颁发管理办法,并核发本《办法》规定的由省局负责实施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各设区市安监部门负责颁发管理本辖区内除省局负责实施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县级安监部门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管工作。为保证许可实施过程的合法性,在受理审查过程中,不得随意增设办理条件,不得要求企业提供法律、法规、《20号令》及本《办法》规定以外的材料;审查过程各环节不得再委托或以县(市、区)安监部门的名义实施,但可以充分发挥县(市、区)安监部门属地监管的作用;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颁证(或不予颁证)、送达等工作。负责受理、审查的工作人员要准确把握许可条件与标准,以严谨的态度,按规定条件、程序和时限,认真细致把好审查工作的每一个环节,确保程序合法、文书填写和档案管理规范。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四)各县(市、区)安监部门配合省和设区市安监部门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按属地监管的原则加强日常监管工作。
(五)各安全评价机构要按照“谁评价、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评价工作。要组织有相应专业和评价资质的人员深入现场开展评价工作,对地下矿山,评价人员数量不少于4名,其它矿山不少于3名。评价机构与评价人员要对所出具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与可靠性负责,要求评价报告内容完整、客观,评价方法科学、合理,评价结论明确、真实、可靠。
三、热心服务。各级安监部门及有关中介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从减轻企业负担和便利企业出发,减少繁文缛节,提高办事效率。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应耐心解答,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尽力为企业排忧解难。
四、加强监管。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后的日常监管工作,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的企业按规定处罚,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在安全生产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出具缺漏重大事项或与事实严重不符评价报告的评价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五、廉洁自律。各设区市安监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与管理,严禁向企业、中介机构乱摊派、乱收费,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或故意刁难企业,严禁指定中介机构,保证颁发整个过程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在执行《办法》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本《办法》发布后,原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一、颁证对象
我省非煤矿矿山企业的颁证对象为辖区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和采掘施工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
(一)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包括企业总部);
(二)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
(三)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采砂等资源开采活动不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上述类型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期。
二、颁证分工
(一)省局负责核发在闽央企的非煤矿矿山生产系统和在两个以上设区市有独立生产系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但不包括独立生产系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上述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fjbs.gov.cn/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省局负责受理审查的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全面实行网上审批,申请单位报送电子版材料,不收取纸质材料。
(二)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安监局(以下简称市级安监部门)核发。有条件的设区市也可实行网上审批。
三、申请单位应提交材料
(一)总部管理型申请及延期: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或延期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新上任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合格证书的,提交包含任职时间的相关说明材料)。
(二)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申请及延期: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或延期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3.地质勘查或矿山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新上任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合格证书的,提交包含任职时间的相关说明材料);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材料复印件;
11.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
(三)新建矿山生产系统(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尾矿库)申请: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尾矿库不需提交)复印件;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新上任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合格证书的,提交包含任职时间的相关说明材料);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1.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提升机、空压机及安全阀等由具备相应资质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仅地下矿山提交,无上述设备的应提交说明材料);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材料复印件;
13.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
14.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四)已生产矿山生产系统(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尾矿库)延期申请:
1.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尾矿库不需提交)复印件;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新上任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合格证书的,提交包含任职时间的相关说明材料);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证明材料;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1.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提升机、空压机及安全阀等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仅地下矿山提交,无上述设备的应提交说明材料);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材料复印件;
13.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
14.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或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由安监部门颁发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
(五)未发生死亡事故持标准化二级以上证书企业(矿山生产系统、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的延期申请:
1.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2.标准化等级证书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采矿(地质勘查、矿山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变更申请
1.安全生产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采矿许可证(地质勘查、矿山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5.变更说明材料;
6.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新上任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合格证书的,提交包含任职时间的相关说明材料)。
四、书面提交申请材料要求
(一)申请书应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10种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9〕183号)(以下简称《文书格式》)相关文书填写说明的要求对照填写,内容应完整。其中申请单位应为法人单位(与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名称一致),地质勘探单位和采掘施工作业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只有一个生产系统的,申请单位和取证单位相同,其他生产系统取证单位一般应为申请单位加矿山(尾矿库)名称(营业执照名称中包含取证矿山名称的直接使用营业执照名称)。
(二)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颁证决定机关存档一份,另一份待审查工作结束后移交申请单位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
(三)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采矿许可证、勘探资质证书、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等申请时必须在有效期内。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由申请单位提交有效性证明,申请日期30天前新取得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或互联网有效性查询截图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可作为有效性证明。
(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全面覆盖申请单位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及各岗位人员,其中各级领导的责任制包括主要负责人(公司法人、行政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其他各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制,建立党组织的还应有党组织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岗位人员的责任制应覆盖企业的所有工种。
(五)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证明材料由申请单位书面陈述矿山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情况,包括产量、提取标准、提取金额,申请延期的还应包括申请日期前一年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金额情况。
(六)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材料和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仅需提交记载最终结果的书面材料。
(七)申请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书面报告、说明材料、目录清单和评价报告等一般应提交原件,各种资质证书、检测检验报告、证明材料或网络截图等可以提交复印件,除相关机构出具已加盖印章的原件(如评价报告)外,其它所有原件和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五、网上审批提交电子材料要求
通过网上审批平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材料内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外,其提交的电子材料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下列材料应使用原件彩色扫描件(含数码相片,下同):申请书、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采矿许可证、勘探许可证、采掘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责任制批准页、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证明材料、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文字说明、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材料、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标准化证明材料。
(二)矿山井下提升机、空压机、安全阀检验检测报告应提交能完整反映送检单位、设备名称、检验日期和检验结论的扫描件。
(三)扫描件应确保名称、证号、有效期等清晰可见。
(四)其他材料可以提交文字型电子文档。
六、许可程序
(一)受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二)审查及许可决定
1.书面审查。安监部门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后,应当组织2名以上人员按照《20号令》规定的法定条件进行书面审查。
2.现场复核。负责受理审查的安监部门应当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煤矿山组织现场复核:
(1)新建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系统安全生产许可证初次申请;
(2)上一个许可期内发生较大以上死亡事故;
(3)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现场复核由负责受理审查的安监部门组织,下级安监部门配合。现场复核应由有关人员和专家参与,其中露天矿山2人以上,并有采矿专业人员,地下矿山3人以上并有采矿和机电相关专业人员,尾矿库2人以上并有选矿相关专业人员。现场复核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至7个工作日),现场复核后应按生产系统类型填写《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检查表》(另发)。
3.书面审查和现场复核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颁证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限期整改。
4.企业按要求完成整改后,向负责受理审查的安监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5.负责受理审查的安监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复核和整改时间不计入法定期限。
6.对符合《20号令》规定条件,或整改后达到《20号令》规定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决定过程的载体为《文书格式》规定的三种审查书:《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书》《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审查书》。
准予许可决定应由负责受理审查的安监部门负责人或授权指定人员签发,并盖安监局公章或授权的专用章。
7.书面审查和现场复核发现存在不符合颁证条件,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出具《不予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
通过网上审批平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颁证条件的,直接在审批平台告知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其申请自然失效,不再另行制作不予许可决定。
(三)颁证。
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载明事项按以下方式处理:
1.总部管理型
取证单位:对照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法人名称之后加“(管理型)”;
主要负责人和地址:与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致;
许可范围:根据采矿许可证许可的矿种种类,多矿种的可以采用“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 “金属矿产资源开采” “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生产系统包括尾矿库运行的无需另行注明。
2.地质勘探单位和采掘施工作业单位
取证单位:与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名称一致;
主要负责人和地址:与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
许可范围: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作业。
3.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系统
单系统矿山生产企业取证单位:与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一致,需要标注生产系统标高范围的应加在生产系统名称后,地址按生产系统所在地记载;
多系统矿山生产企业各生产系统以及非矿山企业所属矿山生产系统取证单位:按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名称之后加生产系统名称,需要标注生产系统标高范围的应加在生产系统名称后;地址按生产系统所在地记载;
生产系统许可范围:根据生产系统设计的开采矿种和开采方式,采用“矿种”+“开采方式”记载;
尾矿库许可范围:“尾矿库运行”。
4.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新申请的许可证发证日期为签发日期,有效期起始日期为签发日期,有效期终止日期为起始日期三年后前一天。(例:签发日期为2000年2月1日,发证日期、有效期起始日期和有效期终止日期分别为:2000年2月1日、2000年2月1日和2003年1月31日);
正常延期换证。按《20号令》规定按期提出延期申请的,经审查符合延期条件的,发证日期为签发日期,有效期起始日期为原证有效期次日,有效期终止日期为新证有效期起始日期三年后前一天。(例:原证有效期终止日期为2000年3月31日,签发日期为2000年2月25日,发证日期、有效期起始日期和有效期终止日期分别为:2000年2月25日、2000年4月1日和2003年3月31日);
变更申请。发证日期为签发日期,有效期与变更前证书有效期一致;
(四)制证及送达
负责受理审查的安监部门根据制证需要定期向省安监局领取预盖公章空白证书,按统一格式印制安全生产许可证,制证完成后及时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系统》数据上报省局;
预盖空白公章证书编号登记存档,未使用或作废的应交回省局;
受理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监部门应当在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通过网上审批平台告知申请单位许可决定的视同送达。
七、档案管理
受理审查过程中生成的各种纸质文书按《文书格式》的规定制作,各设区市另有规定的也可从其规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一证一档,许可证纸质档案应按省安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安监政法[2012]11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安监政法[2012]168号)的规定整理存档,各设区市另有规定的也可从其规定整理存档。
实行全流程网上审批的,可以根据网上审批的特点另行制作纸质文书,纸质文书应体现企业申请材料目录和许可决定最终结果,以及审批平台查询途径。
八、责任
申请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包括所有的申请材料和现场复核后整改报告真实性负责,各级安监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单位在申请材料和整改报告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按《20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一、第二款处理。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