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保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长效机制,2007年12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示范工作,并以易发生污染事故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等为对象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
氯碱企业是易发生污染事故的化工企业。为给氯碱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供技术依据,环境保护部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氯碱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中参考。
附件: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氯碱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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