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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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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黔安监政法〔2015〕4号

颁布部门: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5-06-03生效日期:2015-06-03

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管理 ,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依法行政,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3日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管理,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资格培训考试管理的通知》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和依法受委托行使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权的机构人员。

  依法受委托行使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权的机构,是指依法受委托行使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权的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支队、大队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三、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思想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五、申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业务知识;

  (二)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三)经过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考试或者考核合格。

  六、下列人员不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二)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因违法违纪受刑事处罚或者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未解除的;

  (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机构中的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用人员;

  (四)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或者不宜在行政执法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六、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的执法人员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负责培训、考核、发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县级以上和贵安新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建档等工作。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政府法制机构的协调沟通,积极创造条件,依托、配合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开展对依法受委托行使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权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执法人员的执法岗位培训,培训合格的人员,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批准颁发行政执法证。

  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

  (一)岗前培训考试。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在从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前必须接受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其有效期为三年。

  (二)续证培训。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资格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填写《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续证登记表》,并报名参加复训,经考试合格后,换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三)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将下一年度辖区内执法人员培训、复训计划上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统一组织实施。

  (四)培训内容、学时等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八、《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限于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本人所在单位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使用,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九、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将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收回,并移交发证机关注销。

  (一)调离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岗位的;

  (二)辞职的;

  (三)长期休假或者退休的;

  (四)不能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

  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其所在单位暂扣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并移交发证机关备案;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利用行政执法证进行违法违纪活动,以权谋私的;

  (二)越权使用行政执法证的;

  (三)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四)其他违反证件管理规定的行为。

  在暂扣《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期间,持证人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活动。

  十一、被开除公职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执法人员,由所在单位收缴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并及时移交发证机关吊销。被吊销的,不得重新申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十二、持证人应妥善保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证件遗失的或者证件缺失、损坏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经发证机关审查核实后,可予以补发;证件遗失的由其所在单位申明作废。需要申请补证的,须由县级以上安全监部门出示证明,并填写《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补证申请登记表》。

  十三、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结构调整,根据实际需要招录具备专业知识的监管人员,加大现有监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学历教育,逐步调整专业监管人员比例,三年内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

  十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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