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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开展防范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中毒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开展防范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中毒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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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安委办〔2007〕88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07-04-13生效日期:2007-04-13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

  近年来,本市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中毒事故呈多发态势,给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造成极大危害,特别是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多发已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为坚决遏制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中毒事故的发生,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贯彻落实《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关于印发〈有毒有害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6〕131号)要求,决定立即开展防范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中毒事故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通过开展有毒有害危险场所排查,建立其档案,并在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通过对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单位建立备案制度,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能力,规范安全作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监管措施,从而遏制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中毒事故的发生,逐步建立这一领域长效监管机制。

  二、整治范围

  此次专项整治的范围是存在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危险作业场所的单位以及从事此类施工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作业单位)。

  有毒有害危险场所是指:存在或可能产生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等有毒气体及有缺氧危险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和地下管道等危险场所。如:污水池、排水管道、集水井、电缆井、电信井、燃气井、地窖、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场、沼气池、化粪池、酒糟池、发酵池、密闭容器、管道焊接作业等场所。

  三、整治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区、各系统、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要从确保城市安全发展的角度,从维护从业人员生命和健康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成立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制定严密的整治方案,明确相关责任,落实具体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统一部署,分工明确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坚持“统一部署、分步实施、落实责任、形成合力”的原则,各区县安委办负责专项整治的监督协调工作。建设、房地、市政、水务、市容环卫、通信、电力、煤气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真正把本部门管辖的作业单位抓实、抓好,做到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三)突出重点,确保成效

  在摸清底数、加强监管的基础上,认真梳理本地区、本系统的重点环节,对可能发生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中毒的重点单位、部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实施严格监管。特别是对转包工程、施工资质、安全条件及相关危险作业等情况,必须要落实人员,严格把关,并强化现场监督。

  四、整治重点

  (一)排查摸底。存在有毒有害危险场所的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对本单位所管辖的有毒有害危险场所进行全面的排查,摸清数量、规模和具体位置,确定潜在危害因素,建立数据档案。各地区、各系统、各主管部门要积极督促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开展排查摸底,确保此项工作的全覆盖。

  (二)发包管理。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对作业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要严格审查、登记。要重点审查其是否具备从事有毒有害危险作业的能力。要与承包单位依法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三)安全管理。作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有毒有害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要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发放安全操作须知,在固定的、临时的作业现场设置危险场所警示牌。

  (四)安全培训。作业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专门培训、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从业人员要知晓作业危险性,并通过与所从事作业相关的安全培训、考核,并取得上岗资格。

  (五)安全投入。作业单位要加大安全投入,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同时要配置硫化氢、氧气、可燃气体等气体检测分析仪,配备救援设备、呼吸设备和排送风设备等应急救援抢救器材设备,落实监护制度。

  (六)备案制度。作业单位要将本单位安全制度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设施设备配备情况、救援设施配备情况、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制度、作业现场监督监护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整治步骤

  (一)组织发动、调查摸底阶段(2007年4月底前)

  以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大力宣传此次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方式和主要措施。要在专项整治之初,把《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单行本和防范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中毒事故的宣传画发放到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和作业单位。全面启动和完成对危险作业场所及作业单位的调查摸底工作。

  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有责任要求作业单位根据《规定》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培训,每个从业人员知晓《防范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中毒等事故须知》(附件1),做到“安全意识增强、安全技能提高、安全仪器配齐、安全器材会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行督促落实。

  (二)自查自纠,督促整改阶段(2007年5月底前)

  各地区、各系统应当根据专项整治的要求,督促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认真开展自查整改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和管理单位要负责督促各作业单位认真对照《规定》和整治重点,全面开展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落实工作,特别是固定或临时警示标识的设置,全面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三)重点抽查、集中整治阶段(2007年6月底前)

  各区县和市建设、房地、市政、水务、市容环卫、通信、电力、煤气、安监等部门应针对各相关单位前阶段自查自纠的情况,开展有重点安全抽查,提高安全隐患整治效果。市安委办将组织相关部门就全市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四)实施备案、掌握动态(2007年7月底前)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的要求,对本系统、本行业的从事危险场所施工的单位实施备案工作。从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的单位,向市政管理部门备案;从事水务系统所属污水处理和排水设施建设、维修、保养、清理等作业的单位,向水务管理部门备案;从事市容环卫系统所属生活垃圾填埋、堆肥工程中沼气综合利用设施、沼气池及化粪池作业的单位,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备案;从事电力、通信、煤气井下作业的向各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作业单位,报作业所在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危险场所作业单位备案表(附件2),作业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养护运行维修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记录,配备的安全防护器材清单等,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情况。

  (五)加强监管、总结上报(2007年10月底前)

  2007年6月至9月,各地区、各系统、各主管部门要加强不定期的安全专项检查,并针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督促经营和管理单位、从业单位予以全面整改,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在10月底,各地区、各系统、各主管部门要将专项整治的工作情况,书面报市安委办。

  附件1:防范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中毒等事故须知

  附件2:危险场所作业单位备案表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七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1:

防范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中毒等事故须知

  一、作业单位的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要确认本单位各种危险作业中可能发生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中毒等事故的场所,在这些场所悬挂或张贴警示标志。

  二、作业单位要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并且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作业。

  三、作业单位应将作业方案明确告知所有作业人员,明确管理者、作业者和监护者的责任。从业人员有权拒绝未经批准、无安全防护设备、无救援设备以及无监护人员等措施的冒险作业。

  四、凡进入中毒、窒息等危险场所作业的,作业人员应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和防范设施。

  五、实施作业之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规定。凡是不符合标准的,应在采取通风等措施后,再次进行检测,直至各项指标符合标准后,方可作业。

  六、作业人员要配备气体检测仪器、空气呼吸器、救护带等安全器具。

  七、作业时,在中毒、窒息危险场所外部安全区域必须设有监护人员,监护人员要与作业人员保持不间断地联络。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员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

  八、一旦发生中毒、窒息等事故,要尽快将伤者送到有高压氧仓的医院进行抢救。

  附件2:

危险场所作业单位备案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作业范围

 

人员培训情况

 

主要安全

管理制度

 

危险性分析

 

安全措施

 

检验、检测仪器

和应急救援器材

 

单位意见: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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