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 根据2017年7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5年1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相关规划要求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价格、财政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置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以下简称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阵地规划编制)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组织编制阵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阵地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禁设区、展示区和控制区以及相应的管理要求。
第七条(实施方案编制)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规划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阵地规划,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内的实施方案,报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实施方案应当符合本办法以及阵地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技术规范编制)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容貌、规划、环保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九条(公示和征求意见)
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编制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相关社会组织和专家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草案予以修改、完善;其中,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还应当听取相关单位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需求。
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草案公示,并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示的时间、地点以及意见征集方式应当在本市有关政府网站上公告。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有关政府网站予以全文公布,并对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予以答复。
第十条(修改要求)
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要求组织修改。其中,涉及实施方案局部调整的,公示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不得少于10日。
第十一条(禁止设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市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五)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的;
(六)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情形。
禁止在本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利用公共汽电车候车亭、公用电话亭设置的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除外。
第十二条(公共阵地使用权的取得)
利用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
公共阵地的范围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管理权限)
利用内环高架道路、延安高架道路、南北高架道路、沪闵高架道路、逸仙路高架道路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区域内的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利用其他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
第十四条(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手续)
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时,应当制定拍卖、招标方案,并征求同级规划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公共阵地使用权的,应当与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公共阵地使用合同,并缴纳公共阵地使用费。公共阵地使用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五条(设置许可及备案)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变更结构、体量、位置等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变更其他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设施设置的期限)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装置类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6年。具体设置期限标准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施的材料、尺寸等因素另行规定。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者应当在5日内予以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者应当在2日内予以拆除。
第十七条(审批的变更和撤回)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审批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审批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并书面告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由此给设置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新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设置新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技术论证,技术论证通过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电子显示装置的源头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需要设置电子显示装置类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包含电子显示装置类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内容。
市或者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核提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和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应当就电子显示装置类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内容是否符合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征求同级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电子显示装置类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体量等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要求进行审查。
设置电子显示装置类户外广告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信息系统的,还应当符合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维护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按照规定,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缺失、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照明光源的,应当符合照明限值等要求,防止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车辆、船舶安全行驶。
第二十一条(安全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确保户外广告设施牢固、安全。
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置者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2年的,设置者应当每年委托专业检测单位按照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技术规范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设计单位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使用年限。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者应当予以更新。
市和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委托专业检测单位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抽检;必要时,可以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的集中安全检查和整治。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技术规范,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应急防范)
台风、暴雨、暴雪、雷电等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市和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巡查,督促设置者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者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查,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载体所有权人责任)
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不符合阵地规划、实施方案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提供设置载体。
户外广告设施所在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的所有权人与设置者不一致的,所有权人应当督促设置者依法设置、维护管理户外广告设施;对设置者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未履行维护管理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质量安全要求)
从事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施工安装和安全检测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对设计、施工安装、安全检测等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内容的要求)
户外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鼓励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刊播公益广告;刊播的公益广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
禁止发布广告内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但单位在其经营场所设置、发布与其生产的产品或者与其经营服务有关的户外广告除外。
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六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相关许可、监管、执法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应用,优化政务服务,提升监管效能。
第二十七条(投诉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可以向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第二十八条(已有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广告内容发布管理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发布广告内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民事赔偿责任)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行政责任)
绿化市容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的《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