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北京市农委)、党委农村工作综合部门、环境保护厅、农业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建设局(环保局)、农业局:
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各地报送规划及年度工作情况备案、加强工作指导、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研究建立农村人居环境统计和评价机制、向国务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落实上述任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规划编制和报送工作
各省(区、市)应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力量调查研究,科学编制本地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规划。规划要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指导思想、总体目标、重点任务、财政投入等保障措施等内容。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14年12月底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农办、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备案。
二、加强工作指导
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农办、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试点示范,分类制定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技术指南和标准,总结和推广各地的优秀经验,建立纠偏机制。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党委农村工作综合部门、环境保护、农业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工作指导。
三、开展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农办、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将于每年12月底前联合开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年度工作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各地工作进展、主要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效果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党委农村工作综合部门、环境保护、农业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
四、做好农村人居环境调查与评价
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农办、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等部门每年根据各地调查上报的农村人居环境信息数据,以及年度工作检查情况和各地提交的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对各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报国务院。
五、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各省(区、市)应将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的上一年度工作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农办、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备案。报告内容包括已开展的工作和成效、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等。
各省(区、市)要抓紧建立部门联动、分工明确的协调推进机制,经省级人民政府明确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应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农办、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的联系和沟通,并请于2014年8月底前将落实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