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开发区、园区)安委办,各有关部门,市属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现就进一步推进完善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清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必要性
2011年5月,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启动以来,在各区(开发区、园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大力配合下,在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业务支持下,取得了积极成效,特别是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以及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提升安全生产综合保障能力,维护高危行业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通过的《决定》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深化综合改革等重大部署要求,各区(开发区、园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正确妥善处理好政府、企业、市场三者之间的关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化综合改革的核心所在。《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对于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机制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在总结前一段时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基础上,就安责险适用范围、运行模式、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调整、改进和完善,以适应当前深化综合改革、简政放权和《条例》宣贯的新形势、新要求显得尤为必要。
二、进一步明确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所遵循的原则、范围、内容和费率标准
(一)基本原则: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要包括:雇主责任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公众责任险)推进工作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充分保障企业自主选择权,培育和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安全监管监察互促互进的保障体系。
(二)适用范围:按照《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高度危险行业企业,以及金属冶炼、船舶修造和拆解、电力、装卸、交通运输等较大危险性行业企业,应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可以不再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鼓励其它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职工工伤社会保险的有效补充,切实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
(三)保险内容:主要是承保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或第三者人身死亡、伤残或急性职业中毒,依法应由企业承担的医疗救治、经济赔偿、应急抢险等产生的费用。原则上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最高赔偿限额不得低于30万/人。
(四)费率标准:实行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等评定情况,结合从业人员规模、年度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情况等反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现状的基本要素,对年度保险费率做出相应调整,确保费率调整与参保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相匹配,促进企业自律,推动安全管理工作落实。
(五)实施方法:凡具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资质的在宁保险公司皆可依法依规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业务,鼓励有实力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自主组成保险共保体,建立安保互动机制,依法依规联合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承保保险公司或保险共保体应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按照规定的赔偿限额、费率调整系数,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切实履行合同条款义务,主动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保险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为投保企业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供有力支持,实现安保的良性互动。
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区(开发区、园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对本区域、本行业领域较大以上危险行业企业进行认真梳理,强化监督管理,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落实。
(一)将企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作为贯彻落实《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重要内容,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计划,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报告书》,严格执法,深入推进落实。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保险公司“黑名单”制度。对于业务开展过程中,经认定确实涉及恶性竞争、理赔和服务不到位等严重损害投保企业权益的保险公司,适时抄告保险行业监管部门,列入“黑名单”,通报全社会予以监督。
各区(开发区、园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落实本通知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安委办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