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定州市、辛集市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油气输送管道(城镇燃气管道除外)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等有关规定,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冀安监管三〔2012〕146号)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安全审查。
二、不符合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核准规定的,不予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冀政〔2014〕60号)规定,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两级核准。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及以下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实施安全审查。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
三、抓紧完善在建、投运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安全监管局《关于促进全省天然气利用健康发展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3〕1427号)规定,2013年3月15日前已由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发了核准证的在建、建成或投运的天然气管道项目,其企业经营范围里含有管道储运或管道运营的,由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已投运的天然气管道项目要在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对未能按期验收的,一律按违法生产(使用)实施处罚。
2013年3月15日以后的天然气管道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实施安全审查。
四、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依法安全审批的,各管道企业不得擅自在油气输送管道上开口、输送油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