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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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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4〕86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07-10生效日期:2014-07-25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除特定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或严重影响生态的、选址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实行属地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
  (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选址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调整并经省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五条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所辖行政区域内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
  (四)选址跨所辖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将本条第(二)项的部分建设项目,依法下放给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建设项目清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订、调整、发布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
  本条第(三)项的建设项目清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调整并经省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六条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省或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国家、省和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
  未设立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市辖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七条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和舟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审批第五条及第四条第(一)项(辐射项目除外)中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八条义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审批第五条、第六条及第四条第(一)项(辐射项目除外)中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九条省政府确定的对工业项目开展以负面清单制、企业依法承诺制、备案制和事后监管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试点地区,应当在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明确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类别的基础上,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程度、环境风险程度和影响生态环境程度,科学制订负面清单。列入负面清单的工业项目不得纳入“核准目录外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改革试点”。

  第十条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跨行业、复合型的建设项目,审批规定互相有交叉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按其中的最高级别执行。

  第十二条被依法撤销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建设项目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分级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由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撤销行政许可的规定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或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予以处分。

  第十五条产业园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环保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25日起施行,此前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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