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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已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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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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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安监总安健﹝2014﹞73号

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14-06-23生效日期:2014-06-23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2月12日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和《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1〕47号)提出的工作任务,摸清我国工矿商贸领域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为职业病危害分级分类监管、技术服务支撑体系建设等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对象和范围

  调查对象为我国境内产生职业病危害且正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调查行业范围包括第二产业和部分第三产业用人单位。

  二、调查的内容和时间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工作场所地址、所属行业、分性别职工总数、分性别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人数等(见附件1)。

  调查时间:2014年7月至12月。

  三、调查的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用人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填写调查信息,并做好调查信息的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

  四、调查的具体方法

  (一)用人单位数据采集。采取用人单位主动填报与调查人员上门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通过联系同级工商、统计、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乡(镇、街道),详细掌握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中与本次调查相关的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的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集中召集或逐个通知的方式,告知调查事项,明确调查要求,由用人单位自行下载调查表并填写相关信息,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乡(镇、街道)或县级安全监管部门。

  对于规模相对较小的用人单位,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借助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力量,或者聘请相关单位(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校)人员为调查人员,由调查人员到用人单位逐户进行调查登记,帮助用人单位做好信息填报。

  (二)用人单位数据审核和汇总。用人单位自行上报的数据或调查人员上门采集的信息,上报至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后,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调查表作为基础信息留存县级安全监管部门。

  (三)安全监管部门逐级报送。汇总表格采取逐级报送的方式,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至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最后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系人及电话:孙栋梁,010-64463004〈带传真〉;电子邮箱:sundl@chinasafety.gov.cn)。

  五、调查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安排布置阶段。2014年6月,各地区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安排布置。

  (二)摸底调查阶段。2014年7月至11月进行全面调查。

  (三)数据上报阶段。2014年12月上旬进行数据整理,2014年12月中旬前完成调查信息的汇总与上报工作。

  六、调查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一位负责人,加强摸底调查的的组织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充分发挥和借助乡(镇、街道)的力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进行全面准确的排查摸底。

  (二)做好协调和信息审核。要加强对调查工作的协调指导,随时调度和掌握调查进展情况,及时解决调查工作中的各类问题。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填报数据的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三)加强咨询和指导。要组织好对调查对象的宣传咨询工作,引导他们积极配合并参与到调查中来。要设立专门咨询电话,做好调查问题解答,为调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附件:

  1.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表

  2.分行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统计汇总表

  3.分地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统计汇总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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