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环保水务局、新区城建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环保厅关于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见》(粤环〔2014〕25号)(见附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贯彻执行(粤环〔2014〕25号)文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2012年9月1日起批复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继续执行粤环〔2012〕83号文相关规定。
二、现有项目,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的应按照《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关于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污染物排放要求的通知》(深人环〔2013〕386号)规定,在生产车间或废水处理设施的相应位置设立独立的排放口,在与其他污染物混合前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其中,总镍水污染物指标暂时按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即表2标准)执行,总铬、六价铬、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等6项水污染物指标继续执行粤环〔2012〕83号文相关规定(即表3标准)。
三、现有项目排放第二类水污染物执行意见
1、排放水污染物无论是否有效纳入污水管网,总铜水污染物指标均暂时按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即表2标准)执行。
2、排污口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龙岗河流域、坪山河流域、观澜河流域和大鹏新区的企业,其排放的第二类污染物应按照(深人环〔2013〕386号)规定继续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一级标准要求。上述区域之外的企业,其排放的第二类污染物有效纳入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管网的,执行标准为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三级标准和污水处理厂进厂设计水质要求的较严值。
3、现有项目其排放的水污染物未有效排入污水管网的,氨氮、总氮、总磷、化学需氧量这4项水污染物指标暂时按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即表2标准)执行,总锌、总铁、总铅、PH、悬浮物、石油类、氟化物、总氰化物等8项水污染物指标继续执行粤环〔2012〕83号文相关规定(即表3标准)。
四、有关要求
1、各区环保水务局、新区城建局、市环境监察支队、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应按照本文件要求,对管辖企业执行标准进行清理,对需要更换排污许可证的,应督促有关企业及时更换排污许可证。
2、各区环保水务局、新区城建局、市环境监察支队、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应按照本文件要求,对管辖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采样分析和达标评价,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依法下达限期治理决定,治理期满仍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依法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3、本通知自2014年4月9日《广东省环保厅关于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见》(粤环〔2014〕25号)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省环保厅关于珠三角地区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见》(粤环〔201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