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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对我市钢铁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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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环保监〔2014〕12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4-01-24生效日期:2014-01-24

各相关区县环保局,各钢铁企业:

  为推进“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建设,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3﹞35号)的要求,深化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钢铁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监管,重点解决钢铁企业监测平台建设、扬尘治理、污染物排放等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钢铁企业环保要求

  1.加强污染治理。各钢铁企业2014年年底前完成烧结机脱硫治理和脱硫除尘综合升级改造。按照环保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14号)要求,我市钢铁行业烧结(球团)机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确保达到国家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防治堆场扬尘污染。钢铁企业散体物料堆场务必于2014年8月底前落实防风抑尘网(墙)配备喷淋系统、苫盖措施;储煤场于2014年年底前实施封闭。

  3.加强煤炭使用管理。各用煤钢铁企业应当按照《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使用符合本市标准(《工业和民用煤质量》DB12/106-2013)的煤炭及其制品。要建立用煤台账,明确用煤量、用煤来源、煤质及煤炭检验报告,并保留两年备查。应当认真落实燃煤设施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并保证达标运行。

  二、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各钢铁企业应在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气筒相应位置搭建监测平台及开设监测孔。具体要求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相应规定实施。

  1.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位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2.对于气态污染物,由于混合比较均匀,其采样位置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应避开涡流区。如果同时测定排气流量,采样位置仍按上一条要求选取。

  3.采样位置应避开对测试人员操作有危险的场所。

  4.采样孔应选定的测定位置上开设采样孔,采样孔内径应不小于80mm,采样孔管长应不大于50mm。不使用时应用盖板、管堵或管帽封闭。当采样孔仅用于采集气态污染物时,其内径应不小于40mm。对正压下输送高温或有毒气体的烟道应采用带闸板阀的密封采样孔。对圆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定点在内的互相垂直的直径线上,对矩形或方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定点在内的延长线上。

  5.采样平台为检测人员采样设置,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使工作人员安全、方便地操作。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5m2,并设有1.1m高的护栏,采样孔距平台面约为1.2—1.3m。

  三、相关环保工作要求

  各钢铁企业要加强管理并于2014年3月31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1.对企业料场扬尘及裸露地面的改造

  完成料场挡风墙的建设,挡风墙需高于料堆最高堆存高度;完成料场喷淋设施的建设,对进出料场的车辆进行冲洗;

  完成生产过程中临时料堆的苫盖工作,对临时料堆加强管理;完成裸露地面的改造,包括地面的硬化、绿化,做到无裸露地表。

  2.对企业监测点位的改造

  按照环境监测的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全部排放口监测点位的开孔及监测平台的建设。

  3.对企业环保档案

  完成企业基本情况档案的整理建档;完成现有环保手续的档案整理及生产情况随时更新、整理工作;完成重污染日应急响应工作的档案整理及执行情况的档案整理工作;以上档案要设专人管理,随时备查。

  2014年1月24日

  (联系人:市环境监察总队陈成

  联系电话:87671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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