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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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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安监危化〔2014〕25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14-03-28生效日期:2014-04-01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市安全监管局制订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28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

  一、发证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含2002版《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以及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属于许可范围。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以及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方式

  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分为:

  (一)零售(加油站);

  (二)零售(除加油站);

  (三)批发(不带储存设施);

  (四)批发(带有储存设施);

  (五)仓储经营。

  仓储经营是指利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场地,专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危险化学品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仓储经营企业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应同时申请仓储经营和批发经营。

  三、许可机关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区县安全监管局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并实施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

  (一)零售(加油站);

  (二)批发经营(带有储存设施);

  (三)仓储经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由区县安全监管局实施。其中,奉贤区、金山区、闵行区、青浦区安全监管局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其他区县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暂由市安全监管局实施。

  企业申请多种经营方式,其中涉及批发经营(带有储存设施)或仓储经营的,相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由市安全监管局实施。

  四、许可条件

  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五、申请类别

  (一)新设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新设申请:

  1.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或被注销的;

  3.变更经营地的;

  4.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5.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6.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7.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二)延期申请

  企业需要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

  办理延期手续时,如经营企业有变更事项,应结合延期一并完成,无需单独办理变更手续。

  (三)变更申请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

  1.企业名称;

  2.法定代表人;

  3.主要负责人;

  4.门牌号(指因道路建设变更路名等原因,由公安机关依法变更门弄牌号并经相应变更工商登记的情形);

  5.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

  6.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

  (四)遗失补办申请

  企业遗失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的,应在本市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后,提出申请。

  (五)注销申请

  企业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提出注销申请。

  六、新设和延期申请材料

  提出危险化学品经营新设申请,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含承诺书)及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经营的汽油、煤油属于成品油的,提交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经营进口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经营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燃气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房屋用途为非居)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一致)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申请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零售(加油站)、批发(带有储存设施)的,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文件(存量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新建、改建、扩建企业);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提交备案证明材料,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应的学历证书或相应的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安全评价报告;

  (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的,除应当提交原经营许可证外,其它申请资料按新设申请执行。

  七、变更、遗失补办和注销申请材料

  申请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提交下列相应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和原经营许可证;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四)门牌号变更证明材料;

  (五)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六)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意见书。

  申请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的,应当提交补办申请书、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营业执照。

  申请经营许可证注销时,应当提交注销申请书和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附页。

  八、网上申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统一使用市安全监管局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登录“上海安全生产”网(www.shsafety.gov.cn)“网上办事”-“在线受理”,进行注册并经审核后进行“在线申请”,根据系统提示填写表格、上传电子版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均须用原件(如无原件,复印件须经企业盖章)拍照或扫描形成彩色图片文件,并以WORD或PDF文件形式(可内含图片)上传。每个文档标题应当与其内容一致,文件内容应清晰可辨。

  企业网上申请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但需承诺对所有文件、资料真实性负责,并将全套纸质材料存档备查。如发现申报文件、资料等与企业事实不符,除责令整改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纳入上海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

  九、许可受理

  市和区县安全监管局分别设立受理窗口负责许可申请的咨询、受理、颁证等工作。各受理窗口的地址、联系电话在“上海安全生产”网(www.shsafety.gov.cn)公开。

  受理审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按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即予以受理,由信息系统告知企业,并出具受理书面凭证;

  (二)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通过信息系统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即告知不予受理。

  十、审查要求

  市和各区县安全监管局统一使用“上海安全生产网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进行经营许可证审查。

  零售(加油站)、批发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仓储经营企业的新设申请和延期申请审查,由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初审,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提出意见报市安全监管局决定。

  十一、审批时限

  新设、延期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如遇法定节假日、国家规定调休等,审批时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变更、注销和遗失补办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十二、许可证书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分为正、副本、附页。正本、副本、附页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格式由市安全监管局统一设置。

  十三、其他事项

  原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非企业单位(中央企业所属分公司除外)或者个人,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先依法登记为企业,再依照规定申请经营许可。

  十四、有效期

  本细则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12〕135号)及其配套文件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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