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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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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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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合安办〔2013〕49号

颁布部门: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10-14生效日期:2013-10-14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5年10月10日被《合肥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2015》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组在促进安全发展中的技术支撑作用,现将《合肥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合肥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2、合肥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名单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14日

合肥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专家队伍的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是合肥市安监局组建的一支多专业安全技术队伍,其成员从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精通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知识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三条 专家组下设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燃气)、职业健康、建筑消防、交通运输、机电、综合等七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设组长、联络员各一名、副组长若干名,负责本专业组的日常工作。各组别专家可以互用。

  第四条 专家组组长和各专业组组长以及现场专家组组长应由所在领域具有较高权威、品行端正的专家担任。

  第五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后续聘。经聘用的专家发给聘书。

  第六条 专家组会议每三年召开一次,专业组会议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专业组会议由联络员负责召集并组织召开。联络员由市安监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章 专家承担的工作及义务

  第八条 经聘用的专家承担以下工作:

  (一)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和安全评估;

  (二)参加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三)参加安全标准化评审;

  (四)参与事故救援和调查;

  (五)参加重大危险源认定和评级;

  (六)开展安全生产学术交流;

  (七)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活动。

  第九条 经聘用的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根据使用单位的要求,及时抵达指定地点,客观、公正开展工作;

  (二)及时出具专家意见或报告及论文;

  (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严守被服务单位的商业秘密;领受的工作任务涉及本人和直系亲属利益时应主动回避。

  (四)不得借服务之名开展其他商业活动;

  (五)接受服务任务后应主动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去向、时间、工作任务等;

  (六)自觉服从安监部门的管理;

  (七)其他应该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 专家条件和聘用

  第十条 安全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公正廉洁;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取得职称并实际执业三年以上)职称;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不受年龄限制。

  第十一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专家所在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

  (二)填写“合肥市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

  (三)由市安监局对被推荐人员进行初审后提出拟聘专家名单,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对安全生产工作特需专家,市安监局可直接聘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解聘专家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所承担的工作无故不能及时完成或达不到要求的;

  (二)一年内无故不参加专业专家组会议二次或不承担指派工作二次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未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的;

  对解聘的专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专家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专家和联络员名单在市安监局网站公布。县(市、区、开发区)安监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直接从市安全专家组中聘用专家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也可从国家、省安全专家组中聘用专家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开展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验收及安全标准化评审等工作,一般应聘任3-7名专家,其中,企业自主选择的专家应不多于三分之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市安监局科技规划处主要负责专家的聘用、解聘、换届、投诉受理、专家组会议和对违法违纪专家的处理;市安监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专业组的日常管理,包括专家的使用、召开专业组会议及对违法违纪专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等。

  第十六条 参与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和参加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专家费用由安监部门承担;专家从事的其他服务活动费用由被服务对象承担。

  第十七条 对经推荐未进入专家组的安全技术人员,组建安全生产技术骨干队伍,协助安监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大力支持专家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并为专家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合安办〔201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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