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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指导意见(试行)(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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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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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鄂安监发〔2013〕157 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13-09-16生效日期:2013-09-16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限为3年。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现将《湖北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16日

湖北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控制或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现就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以下简称“现状评价”)工作提出以下技术指导意见。

  总 则

  一、现状评价目的

  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通过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为用人单位控制或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提供依据,为维护劳动者健康和权益提供合法保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病危害分类监管、综合治理提供参考依据。

  二、现状评价原则

  (一)现状评价工作应遵循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现状评价应在用人单位生产运行正常情况下进行;

  (三)现状评价应符合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三、现状评价对象范围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对象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已投入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属于下列范围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一)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较重的用人单位,视情况,可五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视情开展现状评价;

  (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正式复工前应进行一次现状评价;

  (三)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有效期届满换证前一年内,必须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四、现状评价主要内容

  现状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概况(现状);总体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布局、辅助用室、建筑设计卫生标准执行状况;产品、中间产品、原辅材料及废弃物种类和产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分布、作业方式、时间及接触水平、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效果、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等。

  五、现状评价程序

  (一)现状评价准备阶段:

  评价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签订评价工作合同。开展现场调查、收集用人单位相关基本情况、技术、设计资料以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等材料、编制现状评价方案并对方案进行技术审核,确定质量控制要点等(编制现状评价方案基本要求见附件1)。

  (二)现状评价实施阶段:

  依据评价方案在工作场所开展职业卫生调查、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核实等工作,并对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分析评价(现状评价工作程序见附件2)。

  (三)编制评价报告阶段:

  现状评价报告是职业病危害防护方面的综合技术报告,应全面、系统、概括地反映职业病危害和控制现状,按照现状评价报告编写基本要求,汇总、分析所得的资料、数据,科学确定风险类别,有针对地提出需要完善的措施和意见,做到表述简洁、用语规范、结论明确。职业病危害一般项目可编制现状评价报告表。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项目应编制现状评价报告书。

  评价机构应对编制报告阶段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报告编写基本要求见附件3,报告书格式见附件4,报告表格式见附件5)。

  (四)现状评价报告书评审阶段:

  职业病危害较重、严重的用人单位组织对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进行技术审查,应当从省、市职业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名专家参与评审,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人参与。

  (五)现状评价结果报告阶段:

  用人单位应于现状评价报告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向负责其日常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现状评价报告及有关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后,应当对上报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到报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文件、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出具通知书。

  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现状评价应上报的资料见附件6)。

  (六)现状评价结果告知阶段

  用人单位应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向劳动者公布评价结果和整改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六、现状评价监督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在我省已取得或已备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现状评价工作。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和从事现状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日常监管,并将开展工作年度情况,于次年元月底前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附 则

  现状评价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第352号令);

  (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

  (六)《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安监发〔2012〕222号);

  (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职业病危害评价的规定。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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