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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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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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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安监管三〔2013〕71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13-09-27生效日期:2013-09-27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我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制定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标准本地区要求》(见附件1)、《气体、化学试剂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标准》(见附件2,以下简称《气体标准》)、《农药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标准》(见附件3,以下简称《农药标准》),通过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气体标准》和《农药标准》分别适用于储存气体、化学试剂、农药等危险化学品从事零售经营的企业开展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其他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分装混配企业、危险化学品批发仓储企业及气体充装企业等)应按照我局之前已公布的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指导本辖区内企业选取适用的评审标准开展工作,核实本辖区内适用《气体标准》和《农药标准》的企业名单并报我局监管三处(监管三处电子邮箱为weihua603@163.com)。

  二、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立即组织本辖区内适用《气体标准》和《农药标准》的企业进行培训,指导督促各企业按照《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的规定,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工作,确保在2013年11月底前完成三级标准化申请工作。

  三、对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请按照我局已下发的《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津安监管三[2013]36号)开展工作。

  附件:1.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标准本地区要求

  2.气体、化学试剂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标准

  3.农药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标准

  2013年9月27日

  (联系人:杨昭;联系电话:28208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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