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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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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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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厦水利〔2013〕122号

颁布部门:厦门市水利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08-05生效日期:2013-09-0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12月29日被《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水利(农林水利)局、思明区政府办、湖里区市政园林局,各生产建设单位:

  《厦门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经2013年7月8日局务会研究,并报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厦门市水利局
  2013年8月5日

厦门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为促进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防治措施,严格控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主体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参加现场验收。

  第四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文文件一致。

  第五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时间,应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之前。

  生产建设单位应在生产结束或土建工程完成后,及时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主体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方可提出验收申请。

  第六条 生产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时,必须提供以下验收材料:

  (一)建设单位验收申请文件。

  (二)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三)经由方案编制单位、主体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确认的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清单。

  (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意见表。

  (五)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

  第七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

  (一)生产建设单位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验收材料。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验收申请后,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成立验收小组。

  (三)验收小组依据验收申请材料,现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提出验收意见。

  第八条 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相关设计文件要求建成。

  (二)水土保持方案有重大变更的,变更手续完备。

  (三)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等档案资料齐全。

  (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五)水土保持设施后续管理、维护主体明确。

  第九条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小组出具验收合格意见。验收合格意见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小组成员同意。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生产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十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生产建设单位应于一个月内根据验收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验收材料并报负责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各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行使本办法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职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

  1. ××(申请验收单位)关于××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请示(范本)。

  2. ××工程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清单。

  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意见表。

  4.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编制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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