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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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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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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3〕29号

颁布部门:长沙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08-20生效日期:2013-10-0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0日

长沙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和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派出,对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第三条 本办法中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是指国家和省、市出资、融资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和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的重点项目,使用中央和省、市预算内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策性专项建设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稽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专项稽察、联合稽察和经常性稽察活动,审核、上报和下达稽察报告;

  (二)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工作;

  (四)研究制订稽察工作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检查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开工条件、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七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拖延、拒绝、隐匿、伪报。

  市有关部门和有关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为稽察特派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根据情节作出以下处理: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和处罚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建议财政部门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五)暂停有关部门和区县(市)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六)建议有关部门收缴违规资金,拍卖违规购置的高档消费品和其他物品。

  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应当跟踪监督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有关区县(市)、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整改通知书内容和要求认真整改。

  第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有妨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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