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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液氨使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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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安监管综〔2013〕159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13-09-02生效日期:2013-09-02

各市安监局、义乌市安监局,有关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

  吉林宝源丰禽业公司6•3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我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指示精神,重点对液氨使用企业进行了排查。从检查情况看,一些地方液氨使用企业存在数量多、分布广、规模小,企业安全意识差,从业人员的素质和管理能力低,装置未经正规设计或者随意改建情况普遍,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老化等问题。为切实提高我省有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防范事故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液氨使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液氨设备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冷、电力、冶金等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液氨系统的安全检查,建立储罐液氨存量纪录、日常运行操作记录和巡查记录。在液氨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制订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液氨使用岗位应设立包括氨的理化性质、危害性、防护和抢险措施等方面内容的安全周知卡,制冷、压力容器操作工须经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有液氨充装、分装环节的企业,须按有关规定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液氨使用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要求,冷库及氨储罐设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经正规设计,其安全设施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等规定的要求。

  三、强化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2009)规定,液氨储存量超过10吨,即为重大危险源。相关企业液氨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的规定执行,依法及时报备。

  四、落实液氨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措施。一是加强液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对液氨压力管道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制冷机轴封、阀门连接处、液氨储罐和蒸发器的液面计接口等比较容易发生氨泄漏的地方,并做好记录;发现老化、渗漏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腐蚀严重的应及时更新。二是液氨储罐区和液氨输送泵区、氨制冷机器间和设备间、冻结间、调节站,液氨钢瓶储存(重瓶)区、液氨钢瓶使用区、装卸台、用氨生产车间应设置固定式氨气体浓度报警仪;液氨钢瓶储存仓库、用氨厂房的氨气体浓度报警仪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联锁。三是氨制冷机房应设置防爆型照明设施及开关,氨压缩机房应设置蓄电池防爆型应急照明灯具。四是储罐及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氨气体浓度报警仪等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五、完善企业日常应急安全工作。液氨使用企业应加强重点部位和重点设备的日常监控,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维护完善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措施,明确责任进行规范管理,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按要求制订各项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定期组织演练等。

  六、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各级安监部门要主动与质监、消防等部门加强联系,形成液氨使用企业安全监管联动机制,实现互通共享管理信息,相互协作配合,联合执法解决难点、重大问题,达到安全违法行为“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的管理目标。

  请各地将此文转发至各液氨使用企业,并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01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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