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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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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大环发[2007]200号

颁布部门: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07-09-17生效日期:2007-09-17

各区(市)县环保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年建设的工作安排,市局成立了行政许可综合管理办公室,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因此面临调整。为了提高我局排污费征收工作效能,为行政效能年建设服务,特对大环发[2005]17号文件的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相关部门在排污收费管理工作中的职能定位

  (一)环境监察支队作为我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考核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对国家、省、市关于排污费征收管理的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贯彻,向国家局、省局上报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情况,对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贯彻落实各项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指导;

  2、负责监督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对排污费进行依法、足额、全面征收,并对排污费征收工作进行稽查;

  3、负责协调国家、省、市的物价、审计部门对我市排污收费工作的检查,协调城建部门对进入污水处理厂的企业进行审核确认,协调财政、物价部门办理企业提出的排污费减免缓申请,协调各分局、环境监测中心、行政许可综合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对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程序进行修订和完善;

  4、按市环保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的要求,对各级环境监察部门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二)行政许可综合管理办公室作为排污费征收工作的受理、公示、转办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1、按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统一受理排污者的排污申报(仅针对施工工地排污申报)、排污费的减免缓申请并将信息录入收费软件系统,同时依照本程序规定转给监察支队或分局进行办理;

  2、受理排污者的排污变更申请并将信息录入收费软件系统;

  3、负责打印排污费征收相关文书,并邮寄送达或转分局直接送达排污者;

  4、负责公示排污费征收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收费程序、标准、结果等,并对支队确认的夜间施工进行公示;

  5、负责对排污者的排污申报登记数据进行逻辑校验,发现数据有误的,通知分局督促企业重新申报;负责对分局的排污核定数据进行逻辑校验,发现数据有误的,通知分局重新核定;遇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上报市局;

  6、负责与银行进行排污费征收数据对帐,并进行统计,统计结果于每月26日报支队;

  (三)各分局作为排污费的主要征收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对由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库转来的企业排污申报数据进行审核、核定,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收费软件系统;

  2、负责送达由大厅办转来的排污费征收文书;

  3、负责在支队统一协调下进行排污费的减免缓审核确认;

  4、负责对企业排污费缴纳工作进行日常监察,并依法查处排污费缴纳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四)环境监测中心作为排污费征收工作的技术保障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对市局确认的重点排污者及时进行监测并报相关部门;

  2、对监察部门提请的监测计划提供监测保障。

  二、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的调整

  1、排污者应按时到分局综合管理科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分局综合管理科工作人员依法检查申报材料要件,对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排污者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或补正;

  2、对排污申报材料齐全的,分局综合管理科应予以受理并将信息立即导入收费软件;由分局收费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准确录入排污费征收软件系统;

  3、行政许可综合管理办公室对分局的核定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逻辑校验,并打印相关文书邮寄送达或转分局直接送达排污者;

  三、排污变更、排污费减免缓工作程序的调整

  1、排污者的排污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15日到行政许可综合管理办公室履行变更申报手续;符合《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情形,无法及时缴纳排污费的,在接到缴费通知书后7日内到行政许可综合管理办公室提交减免缓申请;

  2、行政许可综合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按照排污费变更和减免缓的相关规定,依法检查相关材料要件,对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排污者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或补正;

  3、对材料齐全的,行政许可综合管理办公室予以受理,并立即录入排污费征收软件系统;

  4、环境监察支队会同分局在3个工作日内对排污费减免情况进行审核,支队协调物价、财政部门在25个工作日内作出减免决定,并将结果录入排污费征收软件系统,行政许可综合管理办公室打印减免决定并邮寄或转分局直接送达排污者。

  5、环境监察支队会同分局在3个工作日内对排污者的排污费缓缴申请进行审核,并由分局将审核结果录入排污费征收软件系统,行政许可综合管理办公室打印缓缴决定并邮寄或转分局直接送达排污者。

  四、排污费征收范围的规定

  1、按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大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和污水超标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05]116号)文件要求,对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排污者征收污水超标排污费,必须出具监测报告,无监测报告的,一律不准以任何形式征收排污费。

  2、对排放一类、二类污染物的污染企业及市局确认的重点排污者,环境监测中心应确保完成监测计划,以保障收费工作的顺利开展;

  3、监测报告的时效性严格按监测规范执行,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应保证每半年监测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由支队与审计、物价部门协调并随时通知相关部门;

  4、各监察部门在监察过程中发现非重点污染企业存在严重超标情况需征收排污费的,可向监测部门随时提交监测计划,与环境监测中心协调后进行监测,并按监测结果收费。

  5、对排污者所排放的噪声、废气、危险废物及未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的收费仍按国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市局关于排污费征收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发生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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