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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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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质技监特〔2013〕316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类

颁布日期:2013-06-07生效日期:2013-06-07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以下简称新规则)已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为结合本市实际予以贯彻落实,现就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衔接的具体要求

  1.各考试机构(含考点,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在2013年6月1日前未达到新规则和相关项目考试大纲等规定要求的条件,不得开展相关考试。

  2.2013年6月1日之前,申请人已经按原规则报名考试的,其申请表有效。2013年7月1日之后,应全部按新规则附件一的要求填写申请表。

  二、关于考试机构

  1.各考试机构应满足新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各考试机构应严格执行新规则提出的应当具备符合考核大纲要求的实物化(模拟化)条件、考评人员条件等方面的新要求。

  2.各考试机构应严格执行新规则第十、十一条规定,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并认真贯彻实施今年即将发布的上海市地方标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我局将加强对考试机构能力的评价,并结合场(厂)车司机考试的相关要求,试点推进绩效评价工作。

  3.各考试机构应严格执行新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开展本机构所考项目的培训工作,并严格禁止相关培训、辅导人员参与培训、辅导对象的命题和监考工作。

  4.各考试机构应严格执行新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强化对本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资质和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资料的审查,不得接受不在公布名单内的培训机构报送的考生。对用人单位报送本单位职工参加考试,应重点审查职工聘用证明、用人单位社保半年交金证明及培训记录等资料。

  5.各考试机构应严格执行新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建立公示制度,按要求公布考试计划、考试成绩等信息,并报本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备案。同时,应建立包括安全、卫生、考评员管理、考试过程管理等方面的应急预案。

  6.各考试机构应严格执行新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组织开展考试工作,确保考试质量和考场纪律。重点应抓好参考人员身份验证、理论考场视频录像保存5年备查、实操考试实行组长负责制、监察人员现场督考等工作。

  三、关于培训机构

  1.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安委办〔2013〕12号)以及新规则的要求,我局今年将逐步建立完善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机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实施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将以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司机专业培训机构为试点,开展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培训机构评估标准,并定期公布培训机构名单、培训范围,接受社会监督。对不具备资质条件或不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培训的机构,不列入公布名单。

  2.各培训机构应强化培训质量保障责任,健全落实安全培训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按培训大纲进行培训。并严格学员、培训档案和培训收费管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资金投入,持续改善培训条件。

  3.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司机专业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印发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试行)、考委会下发的《上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司机专业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试行)要求,填写《上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司机专业培训机构申报表》(试行)(下载网址www.ssei.cn)报考试机构初审。各考试机构应于2013年6月10日前完成对培训机构的条件初审,并报考委会。

  四、关于审批发证和复审

  1.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受理本辖区内考试机构考试合格人员的办证申请。

  2.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原各考试机构复审人员专用U盾的复审功能将停止使用,仅保留其考试报名功能。在此期间,如有持证人员申请复审,由聘用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监局负责按照新规则办理。

  五、关于监督检查

  1.考试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市质量技监局和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监局的监督检查。市质量技监局将采取年度督查、日常检查、绩效评价等方式,强化对考试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如下违规行为,将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或者撤销其考试资格。

  (1)考试机构不再符合新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或检查不合格的;

  (2)考试机构开展实际操作考试因特殊情况或特殊项目需要利用其他单位的条件和设施时,未事先申请或申请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的;

  (3)考试机构未按规定程序和考核大纲组织考试,考场纪律松懈,考试质量低劣,或者在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并引起严重后果的;

  (4)作业人员不符合考试资格,未严格审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未建立公示制度并严格执行,以及有其它影响考试工作公正性行为的;

  (6)出具虚假考试合格证明的;

  (7)未按有关规定和收费依据、标准,擅自收取其它费用的;

  (8)强制要求申请人参加培训的。

  对考试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考评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情况,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同时,也被视为考试机构违规事项之一。

  2.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加强对本辖区内考试机构(含考点)现场考试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其违规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和是否暂停或者撤销其考试资格的建议,及时报告市质量技监局。

  3.培训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市质量技监局和考委会的监督检查。市质量技监局采取年度督查、日常检查等方式,强化对培训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如下违规行为,将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或者撤销其培训资格。

  (1)培训机构资质不再符合基本条件或检查不合格的;

  (2)培训活动超出资格认可的培训范围的;

  (3)培训机构未按规定程序和考核大纲组织培训工作,培训质量低劣,或者进行严重缺课培训,或办学秩序混乱,造成不良影响的;

  (4)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

  (5)未按有关规定和收费依据和标准,擅自收取其它费用的;

  (6)转借或发包给无培训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办学,或者以返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7)招用其它培训机构清退的违规人员的;

  (8)严重违背办学宗旨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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