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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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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质技监特〔2013〕370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类

颁布日期:2013-06-28生效日期:2013-06-28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锅炉检验机构、能效测试机构及相关单位:

  为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认真贯彻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意见》(质检特函〔2013〕30号)的要求,现结合本市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节能源头监管

  以锅炉制造单位为重点,加强锅炉节能减排源头监管工作。各相关区、县质量技监局要督促相关单位和机构切实强化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以及锅炉产品定型能效测试工作。锅炉制造和安装监督检验机构要严格把关,制造监检重点检查锅炉结构、仪表配置(或预留接口)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监检重点检查仪表配置和节能装置配备是否与设计要求相一致。

  二、加强节能工作宣传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将安全监察工作与节能监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检验机构、能效测试机构的作用,以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为节能宣传对象,以万家企业(详见“沪质技监特〔2012〕609号)为节能工作重点,并继续结合本市相关部门有关燃煤(或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要求,进一步宣传、指导相关单位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降耗工作,同时要大力推广节能技术应用,切实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

  三、加强定期能效测试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意见》要求,以我局沪质技监特〔2012〕609号文明确的万家企业为对象,各区、县质量技监局要继续大力推进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工作,严格按照《各区、县万家企业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数量分解表》(见附件1)要求,按时完成2013年度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工作任务。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基础上,我局鼓励各区、县质量技监局继续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行业以及具有代表性的在用工业锅炉组织开展能效测试工作。

  四、加强节能监督检查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制订锅炉节能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职责,并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法规和相关标准为工作依据,以节能监督检查为主要方式,以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为检查重点,认真开展锅炉节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锅炉制造单位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和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制度落实情况,检查锅炉使用单位(特别是能效测试未达标的)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制度落实情况,并检查锅炉能效测试机构的测试质量和服务水平。通过锅炉节能监督检查以及日常节能监管工作,基本了解和掌握本区域在用工业锅炉效能状况。在2013年底前,我局将组织对有关区、县质量技监局的相关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五、加强节能技术把关

  各锅炉检验机构、能效测试机构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区、县质量技监局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锅炉检验机构要结合锅炉定期检验工作,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锅炉使用单位的节能管理和设备的能效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应当要求锅炉使用单位进行整改。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能效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可溯源性,如发现锅炉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报告区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监局。锅炉能效测试机构要对能效测试数据进行分析、总结,为锅炉使用单位提出节能整改建议,以提高锅炉使用单位的节能管理水平。

  六、加强部门沟通合作

  各单位应加强与市或区、县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要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和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36号)文件精神为指导,积极配合区、县相关部门,加快推进本市燃煤(重油)锅炉能源替代工作,提高本市节能减排工作效率。

  七、加强电梯节能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电梯节能基础工作,积极组织有关技术机构及相关单位开展本市电梯节能课题研究,同时要加强对现行电梯节能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力度。各相关单位要继续组织开展老龄电梯能效评估,引导使用单位进行设备更新改造,以降低能源消耗。

  八、相关材料报送事项

  (一)2013年12月20日前,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将下列书面及电子版材料报送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1.2013年度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总结;

  2.2013年各区、县万家企业在用工业锅炉能效测试汇总表(见附件2);

  3.2013年各区、县锅炉节能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3)。

  (二)2013年12月31日前,各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应将下列材料报送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1.2013年度锅炉能效测试工作总结;

  2.锅炉能效测试状况表(另行下发)。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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