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3〕119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3-07-01生效日期:2013-07-01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日

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进一步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定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2月底前组织对各市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以国家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文件、年度消防工作会议部署、省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消防工作责任书为依据,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三部分。

  第七条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本条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消防安全委员会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抄送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报送省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市政府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市人民政府应对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开展自查,每年1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上报自查情况,同时抄送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各市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地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同地区相关
江苏省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指引(试行)
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4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
关于印发《江苏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监督抽查考试工作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更新版)的通知
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19年修订)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修订)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