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日
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进一步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定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2月底前组织对各市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以国家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文件、年度消防工作会议部署、省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消防工作责任书为依据,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三部分。
第七条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本条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消防安全委员会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抄送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报送省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市政府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市人民政府应对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开展自查,每年1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上报自查情况,同时抄送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各市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地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