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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燃气行业诚信行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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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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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惠市规建〔2013〕22号

颁布部门: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02-25生效日期:2013-04-01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各燃气企业:
  根据国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三打两建”和我市燃气行业的工作实际,为加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增强企业诚信意识,建立企业诚信机制,我局制定了《惠州市燃气行业诚信行为管理办法》,经法制局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3年2月25日

惠州市燃气企业诚信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增强企业诚信意识,建立企业诚信机制,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行政区域内持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

  第三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燃气诚信管理工作。

  第四条 诚信行为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良好行为包括:

  (一)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行为;

  (二)获得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表彰、评优评先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一)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的;

  (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形式按《惠州市燃气经营企业不良行为考核量化标准》(附表1)和《惠州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良行为考核量化标准》(附表2)确定。市、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和实施情况对以上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下列处理决定是认定燃气企业存在不良行为的依据:

  (一)不良行为通报;

  (二)责令整改通知书;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事故责任认定书;

  (五)其他行政处理文件。

  第八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其他不良行为的通报,应抄送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对燃气企业实行诚信档案管理,诚信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燃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瓶装燃气供应站的所有行为,诚信档案保存期为5年。

  第十条 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燃气企业拟记录的不良行为,应书面通知相应燃气企业,燃气企业可在10天内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对逾期不陈述、不申辩或其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的,其不良行为录入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对燃气企业的不良行为实行考核制度,每项不良行为的记分标准按《惠州市燃气经营企业不良行为考核量化标准》和《惠州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良行为考核量化标准》对应的的分值计算。

  第十二条 对燃气企业诚信行为的考核以1年为1个考核周期,考核等级分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及以下)。上一考核周期的累计得分不计入下一考核周期。

  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每年度的考核结果在本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的的考核结果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对由于燃气企业违法行为导致安全责任事故的严重不良行为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半年, 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可视当事人的整改情况延长或缩短公示时间。

  第十四条 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燃气企业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第十五条 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不按规范记录、推诿、拖拉或者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3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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