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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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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应急厅函〔2019〕466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9-08-23生效日期:2019-08-23

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关于切实强化油气增储扩能安全生产保障的通知》(应急〔2019〕71号)要求,有效防范化解油气增储扩能带来重大安全风险,定于2019年9月至10月底,开展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防风险,保安全,迎大庆”的工作主线,聚焦油气增储扩能作业量大幅增加带来的安全风险,深刻汲取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12·23”井喷特别重大事故教训,突出新建工程项目、高压高含硫油气井井控管理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推动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提升企业自觉守法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遏制井喷等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执法内容

  本次专项执法行动聚焦新建工程项目和高压高含硫油气开采企业;设置5项执法内容:一是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新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进行施工。二是高压天然气井、新区预探井、含硫化氢天然气井未安装剪切闸板防喷器,未配备钻井液循环池液面监测与报警装置。三是高压高产油气井的试油(气)和井下作业未安装液压防喷器及(或)高压自封防喷器,未配置高压节流管汇。四是含硫化氢作业现场未配备固定式和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硫化氢监测仪未定期校验和检定。五是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执法依据、方式方法、处罚依据见《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专项执法表》)。

  三、工作分工和方式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将此通知下发到所属企业;有关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执法管辖权落实责任分工,将本通知下发除上述2家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要求相关企业自主对照《专项执法表》确定的5项内容自查自改,自觉纠正违法行为。10月10日前,上述2家企业要组织对所属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有关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自10月中旬起,对照《专项执法表》确定的5项内容,组织对本辖区所有陆上石油天气开采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抽查的油气井数量自定)。

  应急管理部将自10月中旬起组织执法指导组,对重点地区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指导,并将对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提升增储扩能安全保障水平。各集团公司和有关企业要清醒认识油气增储扩能作业量大幅增加带来的安全风险,主要负责人要严格落实增储扩能安全保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确保增储扩能安全保障各项具体措施落实到位,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并重。有关应急管理部门要创新执法方式,坚持将服务寓于执法之中,统一推行“启动会+现场执法检查+总结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执法+专家”执法模式, 做到执法与普法相结合。

  (三)提升法治思维,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有关应急管理部门要增强法治观念,强化法治思维,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权限对企业存在《专项执法表》所列5项违法行为的,按照处罚依据严格行政处罚,坚决避免执法宽松软,情节严重的实施约谈和追责,并公开曝光,提高专项执法行动震慑力和权威性。

  (四)严格工作纪律,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参与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工作上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以严明的纪律切实维护专项执法行动成效。

  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将本公司所属企业开展自查自改情况和检查情况,于2019年11月底前报送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局。

  请有关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于2019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开展的专项执法情况和抽查油气井的《专项执法表》逐份复印报送应急管理部安全执法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刘钊,010-64464450。

  附件: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表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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