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在客运索道运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落实客运索道运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建立健全索道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考评体系,全面推进客运索道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力争到2015年底实现所有客运索道运营企业标准化达标,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夯实安全基础,提高防范和处置客运索道安全事故的能力,提升客运索道运营企业整体安全水平。
二、工作重点
(一)积极推进客运索道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客运索道运营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等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等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及《客运索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试行)》(见附件)等相关评定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开展以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风险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信息报送、事故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二)认真开展客运索道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查自评。客运索道运营企业要对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和相关评定标准的规定,逐条开展客运索道安全生产标准化自查工作,按照边查边改的原则,整治自查发现的缺陷和隐患,并结合自查结果完成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自评结果符合达标评级条件的,可以向中国索道协会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申请。
(三)切实做好客运索道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和审核颁证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委托中国索道协会负责此项工作。中国索道协会要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建立评审工作组织体系,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完善评审工作机制,组织评审专家队伍,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应认真查阅申请单位的安全生产文件和资料、运行记录和维护保养记录等,并经实地检查验证,确保现场评审工作质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对审核符合要求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客运索道运营企业进行联合公告,中国索道协会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等级证书;对不符合条件或申请单位在评审和审核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不予认定申请级别,并按规定通报企业所在地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质监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贯培训,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中国索道协会要加强对索道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宣传贯彻,对索道运营企业管理人员开展客运索道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达标评级管理规定等培训,积极帮助企业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开展达标创建工作。要培育典型,示范引导,提高客运索道运营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加强监督指导,保障工作质量。各级质监、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客运索道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监督指导,督促客运索道运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将达标评级与评优评先、事故处理等相结合,并将达标评级结果通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中国索道协会要积极向安全监管、质监部门报送客运索道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及时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地方各级安全监管、质监部门要加强对中国索道协会评审等工作的监督指导,对中国索道协会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对发现违反规定的要予以制止并分别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三)强化日常监管,促进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质监部门要把客运索道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与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相结合,根据企业达标水平实施分类监管。对于达不到最低评级要求的企业,要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单位,强化监督检查;对于被评为三级标准化的,要督促其重点抓改进;对于被评为二级标准化的,要督促其重点抓提升;对于被评为一级标准化的,要督促其重点抓巩固,不断提升客运索道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水平。
附件:客运索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试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