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6年7月13日被《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派出机构:
根据《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我部组织制订了《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两项实施配套文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
2.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7月15日
下载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