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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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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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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榕政综〔2012〕132号

颁布部门:福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2-07-10生效日期:2012-07-10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7年11月3日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福州市“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榕政综〔2011〕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各县(市)区要制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将乡镇、街道作为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基础,建立乡镇(街道)、建制村(社区)、村组(居民楼院)三个层级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实行区域消防安全责任制,以网格的形式将三个层级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明确每个层级网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到2013年,全国重点镇、经济发达镇、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要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并落实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其他乡镇(街道)也要确定消防管理的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工作。乡镇(街道)的消防管理工作实行半年督办和年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乡镇(街道)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推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

  各县(市)区要持续开展“清剿火患”战役,组织对影响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进行排查。推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要聘用具有职业资格的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实行每年建筑消防设施定期全面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全面推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实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以及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实行动态监督,定期统计分析本地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切实提高消防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三、推行行业消防信用管理机制建设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建立消防信用数据库,实行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质监、工商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将消防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守法情况和建设工程消防质量,以及生产、销售消防产品质量违法等信息予以记录,纳入消防信用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设部门要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执业人员的消防信用情况,纳入企业资质和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对消防信用不良的单位和执业人员,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理。对消防安全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整改、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将其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要将企业消防信用记录作为审查发放贷款和提供保险服务的重要参考因素,对有不良消防信用记录的,要限制贷款额度和上调保险费率。要落实消防产品质量溯源机制和消防产品流向登记制度,将消防产品流向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查询。

  四、发展消防技术服务市场

  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要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为社会提供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咨询评估、消防安全监测、火灾损失评估鉴定和消防安保服务等服务,推动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业市场化。根据市场需求总体平衡原则,发展各类消防技术服务组织,到2013年底,全市初步形成竞争有序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加强社会消防专业技术人员、消防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推动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实施专业培训,满足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的需求。推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制度,2013年底前,全市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100%持证上岗。

  五、加强消防工作经费保障

  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完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消防经费保障标准体系和经费保障目标责任制考评机制。建立志愿消防队员误工补助机制,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高危补助、执勤补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项目纳入经费保障体系。推动设立消防事业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按照社会捐赠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促进消防公益事业发展。

  六、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

  要健全和完善消防工作考核考评体系,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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