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属矿业集团: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7 号)和《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政府令第260号)等法规,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相关专家及安全监察人员,对《山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2013 年度的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现场评估,委托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承担。现场评估从6月初开始,11 月底结束。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制定现场评估方案和月度工作计划后,要及时与相关煤矿企业和监察分局沟通。
二、认真学习《办法》,积极开展全面对标自查整改。今年的《办法》调整较大,部分专业增加内容较多,评分标准也进行了细化。各煤矿企业要迅速组织学习宣贯《办法》,全面开展对标试套。
三、现场评估时,矿井的主要生产系统、机房、硐室全覆盖评估。大中型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和探放水施工作业点评估覆盖率不少于60%;45万吨及以下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和探放水施工作业点全部覆盖。
四、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评估中发现隐患的整改,要制定相应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认真整改隐患。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在日常检查中,要加强隐患整改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定,促进煤矿安全和职业卫生水平的提高,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依据本办法对煤矿重大危险源分析控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要生产系统、安全技术装备(设施)、职业卫生、人的不安全因素(安全管理)等,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方法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条 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生产煤矿,生产煤矿每年评估一次。有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扩建等)的生产煤矿,只对非建设区域进行评估。
第五条 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工作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实施,现场评估工作委托相关机构(单位)实施。
第六条 受托开展现场评估的机构(单位)要合理安排现场评估工作,制定现场评估工作方案和月度工作计划。评估方案要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月度工作计划要征求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意见。
第七条 现场评估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应当场告知煤矿企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随时向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分局在核实后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程序进行处理。
第八条 现场评估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计分:
(一)现场评估分为安全生产保障、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系统、防治瓦斯、综合防尘、防灭火、监测监控系统、防治水、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职业卫生、紧急避险系统、安全标志(包括矿用产品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培训、应急管理、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20 个专项(具体评估标准详见附表1-20),各专项满分100分。专项中小项扣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扣完本小项分数为止。
(二)现场评估满分为1000 分,各专项按权重系数折算得分(取小数点后一位数),合计得分为现场评估得分。
1.安全生产保障:权重系数为0.5;
2.采煤:权重系数为0.7;
3.掘进:权重系数为0.7;
4.机电:权重系数为0.7;
5.运输:权重系数为0.7;
6.通风系统:权重系数为0.5;
7.防治瓦斯:权重系数为0.5;
8.综合防尘:权重系数为0.5;
9.防灭火:权重系数为0.5;
10.监测监控系统:权重系数为0.5;
11.防治水:权重系数为1.0;
12.压风自救系统:权重系数为0.2;
13.供水施救系统:权重系数为0.2;
14.职业卫生:权重系数为0.7;
15.紧急避险系统:权重系数为0.5;
16.安全标志:权重系数为0.5;
17.安全培训:权重系数为0.2;
18.应急管理:权重系数为0.2;
19.人员定位系统:权重系数为0.2;
20.通信联络系统:权重系数为0.5。
(三)缺项时,折算计算得分:
1.缺专项的,按下列公式折算计算现场评估得分:
现场评估得分=1000÷(1000-缺项分)×其他专项合计得分;
2.专项中有缺小项的,按下列公式折算得分:
专项评估得分=100÷(100-缺项分数)×其他小项合计得分。
第九条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针对下列情况,在现场评估分的基础上扣除相应分数(同一事由按分值高的条款扣分)后,即为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年度得分。
(一)发生死亡事故的,每死亡一人扣100 分;重伤事故,每人扣30 分;
(二)病亡事故及时报告,经事故调查组确认为工作岗位病亡的,每人扣50 分;
(三)举报经查实为重伤或工作岗位病亡的每人扣100 分;查实为生产事故的,每死亡一人扣200 分;
(四)提供虚假情况、资料;重要资料(包括矿界、作业地点数量、重要数据等)与实际不符的;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一次扣100 分。
第三章 评估等级划分
第十条 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等级分为A、B、C、D 四个级别:
A 级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年度评估得分为900 分以上(含),各专项不低于90 分(含)。
B 级为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年度评估得分为800 分以上(含),各专项不低于80 分(含)。
C 级为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矿井:年度评估得分为700 分以上(含),各专项不低于70 分(含)。
D 级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年度评估得分为700 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100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证照不齐全或失效的;
3.超层越界开采;未按规定留设足够的安全隔离煤柱或未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采用非正规方式采煤或空顶作业的;
4.通风系统不可靠,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
5.瓦斯抽采不达标、防突措施不到位、监控系统未经检测或检测结论为不能保证可靠有效、瓦斯超限未立即撤人的;
6.开采防隔水煤柱、探放水措施不落实的;
7.井下有非阻燃电缆、非防爆设备或主要机电提升设备不完好的;
8.领导不按规定下井带班的;
9.三项岗位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或者未取得安全资格证,无证上岗的。
第十一条 根据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结论,实行分类处理:
(一)对A 级矿井颁发“**年度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A 级矿井”标牌,向矿长颁发“安全生产优秀矿长”荣誉证书。
(二)对C、D 级矿井,建议相关部门取消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申报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类奖项资格。
第十二条 对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结论,按煤矿企业隶属关系,分别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属企业集团,并在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上公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发的《关于印发<山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煤安监发〔2012〕1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安全生产保障评估表
2.采煤评估表
3.掘进评估表
4.机电评估表
5.运输评估表
6.通风系统评估表
7.防治瓦斯评估表
8.综合防尘评估表
9.防灭火评估表
10.监测监控系统评估表
11.防治水评估表
12.压风自救系统评估表
13.供水施救系统评估表
14.职业卫生评估表
15.紧急避险系统评估表
16.安全标志评估表
17.安全培训评估表
18.应急管理评估表
19.人员定位系统评估表
20.通信联络系统评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