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6年3月1日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家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我省2013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
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分别比2012年减排1%(其中工业和生活污染源减排1%,农业污染源减排1.5%以上)、1%(其中工业和生活污染源减排1%,农业污染源减排1.5%以上)、1%、3%。
二、工作措施
(一)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严格落实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求及我省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坚决淘汰造纸、制革、印染、铁合金、水泥、炼钢、炼铁、化纤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立即关停生产规模10万标张/年以下皮革企业,加快淘汰生产规模10万至30万标张/年皮革企业。推行燃煤锅炉集中区域和工业园区集中供热(汽),加快淘汰企业小型燃煤锅炉,拆除导热油炉等其他燃煤炉窑,无法通过集中供热淘汰的燃煤锅炉要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集中供热区域内新、扩建项目,不得新上燃煤自备电站和燃煤锅炉;区域外新、扩建项目,优先采用清洁能源,确需新上燃煤自备电站和燃煤锅炉的须同步除尘、脱硫、脱硝。
(二)加快实施减排工程。全面推进减排工程项目,突出抓好列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重点减排项目。省环境保护厅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落实年度重点减排项目的指导和督促。2013年度重点减排项目表由省减排联席会议办公室另行下达。
1.工业废水深度治理。省级及以上、其他排水量大于2000吨/日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须实现污水全收集和集中治理。印染行业单位产量废水排放量要下降30%,漂染集控区污水处理厂要加快废水集中深度处理回用工程。造纸行业要严格执行我省地方排放标准,全面实施废水三级处理。化工、炼焦、农副食品、食品、石油加工、饮料、有色、制药等重点行业要实行全行业废水深度治理。氮肥制造企业要全面实施清污分流,开展清洁生产,加快工艺用水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完善氨回收设施。皮革加工企业(不含后整饰)须全面实现“五水分流分治”,实施中水回用和深度处理,生产规模30万标张/年及以上的须达到二级清洁生产水平。
2.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脱硫脱硝。
(1)采用湿法脱硫的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应在不影响安全前提下逐步取消烟气旁路。公用燃煤电厂综合脱硫效率要达95%以上;其他采用湿法脱硫的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综合脱硫效率要达85%以上。
(2)采用循环流化床炉内脱硫的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须全部实现自动添加脱硫剂,完善中控系统,必要时进行炉外脱硫。50MW规模以上的,综合脱硫效率要达85%以上;其他的,综合脱硫效率要达80%以上。
(3)各燃煤电厂要加快建成投运(技改)脱硝设施,必要时进行低氮燃烧改造,已建成脱硝设施的机组要加强运行管理,提高投运率,综合脱硝效率均应达70%以上。
(4)采用循环流化床的电厂、企业自备电站、燃气电厂须确保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达不到排放标准的,须实施低氮燃烧改造或加装脱硝设施。
3.非电锅炉(炉窑)脱硫脱硝。
(1)钢铁烧结机、矿热炉、球团竖炉等脱硫设施要全面建成投运或实施技改,综合脱硫效率应达80%以上。有色冶炼炉窑要完成“两转两吸”制酸工艺技改,二氧化硫回收率达98%以上;制酸尾气和其他低浓度烟气要建成投运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达90%以上。
(2)石油炼制企业要完成催化裂化装置的催化剂再生烟气脱硫工程、加热炉或焚烧炉烟气治理工程,综合脱硫效率达80%以上;要改进尾气硫回收工艺,提高硫磺回收率。焦化企业要完善焦炉煤气脱硫脱氰工程,硫化氢脱除效率达95%以上。
(3)4000吨/日规模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窑要规范脱硝设施运行管理,综合脱硝效率达60%以上;其他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完成低氮燃烧和脱硝设施建设,综合脱硝效率达50%以上。玻璃生产线要建成投运脱硫设施或改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综合脱硫效率达90%以上;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建设脱硝设施,规范脱硝设施运行管理,综合脱硝效率达70%以上。
(4)陶瓷工业企业要全面实施煤改天然气、电等清洁燃料,没有条件改用清洁燃料且又相对集中的建筑陶瓷企业群要采取集中供水煤气并实施脱硫(硫磺回收),综合脱硫效率应达90%以上;要采取有效减少氮氧化物排放的措施,确保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对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限期治理,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关停或限期淘汰。
(5)未列入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计划的燃煤锅炉,规模2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要全部建成投运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达80%以上;规模小于20蒸吨/小时的,脱硫完成期限应不迟于2014年。已建成脱硫设施的,要完善中控系统,加强运行管理,综合脱硫效率达80%以上。无法脱硫或脱硫不经济的,应改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规模6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完成低氮燃烧改造或采取其他有效减少氮氧化物排放的措施。
4.生活污水处理。认真落实“十二五”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规划,按期完成新(扩)建市县污水处理厂任务。列入省级综合改革试点、“六江两溪”沿岸1公里范围内、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其他镇区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建制镇,要因地制宜加快实施镇区污水集中处理。加快污水处理厂标准化改造和再生水回用,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加快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全面、及时、妥善处置污泥。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2010年底前建成投运的污水处理厂要加快管网配套和雨污分流,加强运行管理,全年平均负荷率达75%以上,其中市、县(区)污水处理厂要确保全年基本满负荷运行。2012年底前建成但未正常投运的污水处理厂要加快管网配套和运行调试,确保2013年6月底前正常投运。
5.畜禽养殖业污染全过程综合治理。严格控制畜禽和江河湖库水产养殖总量。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须立即关闭、拆除到位,禁建区内禁止新、扩建畜禽养殖场。经批准建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实施全过程综合治理,或采用生物发酵床、垫草垫料等养殖方式和生态种养模式等,其中规模化生猪、肉牛、奶牛养殖场要全部完成。
6.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年限和行驶里程上限的机动车,一律强制报废,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加快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鼓励老旧机动车辆提前报废。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或在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轻型车、重型柴油车不得转入我省;机动车使用年限距强制报废年限不足一年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加强机动车环保检测,各地机动车环检率须达80%以上,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须达90%以上。
(三)完善减排监测体系。加强污染防治和减排设施检查及监管,坚决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完善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机制,抓好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检定、验收、联网工作,规范运营维护。燃煤电厂(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非电行业企业脱硫及脱硝工程应完善中控系统及在线监测系统。市、县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1万吨/日以上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及废水排放量1万吨/日(流域沿岸0.5万吨/日)以上的染整、化工、食品、造纸、制革、制药企业应完善污水处理(预处理)设施中控系统。
三、工作机制
(一)强化责任。各地政府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减排工作负总责,确保实现减排目标。各有关部门要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规定和重点领域减排工作部门分工责任,齐抓共管,协调联动。排污单位、治污企业要按期完成减排项目,对未按期完成的,将依法查处。
(二)完善政策。
1.新(扩)建工业项目所需排污总量指标,应从区域内工业、生活减排新增削减量中调剂,优先使用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排污总量指标。对实行全行业排污总量控制的造纸、印染、皮革、建材、合成革、火电等行业,原则上应在企业或行业内调剂。
2.强化节能减排发电调度,优先调配已脱硝机组发电负荷,确保机组脱硝设施投运率,降低发电煤耗。
3.严格执行脱硫电价政策,对不符合规定的燃煤电厂扣减脱硫电价;执行钢铁、玻璃行业脱硫差别电价政策,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加价。
4.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费同处理效果挂钩政策,将污水处理厂出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污泥处理合格率等统筹纳入运营管理考核内容。
5.研究推进工业废水深度治理及燃煤锅炉(炉窑)脱硫的经济激励、约束措施和重点工业行业地方排放标准;制定本省脱硝电价管理措施、水泥新型干法窑脱硝差别电价政策。
(三)健全制度。健全减排推进机制,完善调度、通报预警、督查督办、约谈告诫等制度。严格落实减排考核制度,对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落实、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未达到要求的地方、企业,实行必要的环保阶段性限批,并按有关规定,实行通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