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六条规定》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六条规定》已经2013年3月28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3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六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矿柱等违规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保证作业环境达标,严禁独头无通风作业。
四、必须落实探放水规定和采空区地压监控、治理措施,严禁开采防隔水矿柱等冒险作业。
五、必须保证机电和提升设备完好,安全设施完备,警示标志齐全,严禁使用不合格设备设施。
六、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配齐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严禁违章指挥。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六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的区域内开采,确保安全距离,严禁越界开采。
三、必须按设计分层(分台阶)开采,严禁掏采或“一面墙”开采。
四、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严禁违规爆破、装载作业。
五、必须加强边坡管理,确保边坡稳定,严禁在边坡危险体下冒险作业。
六、必须坚持矿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