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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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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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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人社福发〔2013〕15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工伤与保险类

颁布日期:2013-03-28生效日期:2013-04-01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2012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0元。

  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866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952元。

  二、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抚恤金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自其实际享受抚恤金之月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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