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已于2015年11月17日被国卫疾控发【2015】92号《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通知》废止。已于2016年11月4日被《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二批委文件的决定》(国卫办发[2016]59号)宣布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集团公司、行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目录和规范要求,组织当地用人单位认真做好职业病危害申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二00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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