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培训监管职责,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决定》是国务院安委会出台的关于安全培训工作的第一份规范性文件,也是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实施安全发展的具体体现。《决定》进一步确立了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地位,进一步强化了安全培训工作的制度和措施。安全培训工作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三件大事之一,任务十分艰巨和繁重。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政府安全监管效能的重要途径;是防止“三违”行为,不断降低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根本性举措,对于我省开创安全发展新局面具有极其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关注安全”的执政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严格安全培训监管执法和责任追究,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培训监管职责为着力点,使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和安全培训质量得到明显提高。在此基础上,到“十二五”时期末,矿山、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生产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各级安全监管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责任
1.强化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企业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要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健全落实以“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机构并配备充足人员,保障经费需求,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健全安全培训档案。劳务派遣单位要加强劳务派遣工基本安全知识培训,劳务使用单位要确保劳务派遣工与本企业职工接受同等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技术研发、装备制造单位要与使用单位共同承担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培训责任。
2.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培训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要统筹指导相关部门加强本地区安全培训工作,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的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做好证件发放和复审工作,避免多头管理、重复发证;要强化安全培训监督检查,依法严惩不培训就上岗和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行为;要将安全生产知识作为领导干部培训、义务教育、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的重要内容。
3.落实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质量保障责任。安全培训机构是安全培训施教主体,担负保证安全培训质量的主要责任,要健全落实安全培训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按培训大纲培训,严格学员、培训档案和培训收费管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资金投入,持续改善培训条件。安全考核单位要严格教考分离制度,健全考务管理体系,建立考试档案,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
(二)全面落实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1.严格实施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有关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准入制度。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延期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时,有关主管部门要审核企业安全培训情况。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安全技术服务时,要对企业安全培训情况进行审核。
2.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企业新任用或者招录“三项岗位”人员,要组织其参加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后上岗。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并经注册的,可以直接申领矿山、危险物品行业和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安全合格证。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考试。要严格证书延期继续教育制度。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开展本行业领域“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登记普查,建立信息库。
3.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72学时的安全培训,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要对新职工进行先培训再上岗。职工调整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政府有关部门要实施“中小企业安全培训援助”工程,推动大型企业和培训机构与中小企业签订培训服务协议,组织讲师团,开展培训下基层进企业活动。
4.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要组织签订师徒协议,建立师傅带徒弟激励约束机制。
5.严格落实安全监管人员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市、县(区)及以下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同志要在明确分工后半年内参加专题安全培训。各级安全监管人员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上岗。鼓励安全监管人员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和在职攻读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学位。
(三)全面提高安全培训质量
1.强化实际操作培训。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实训大纲和考试标准,建立安全监管人员实训制度,组织开发特种作业各工种仿真实训系统。高危企业要严格班前安全培训制度,使班前安全培训成为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要加强班组长培训,提高班组长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和现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2.加强过程管理和质量评估。建立安全培训需求调研、培训策划、培训计划备案、教学管理、培训效果评估等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全过程管理。制定安全培训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向全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安全培训机构考评的重要依据。
3.规范安全培训考试。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培训考试制度,严格教考分离制度。要建立健全安全资格考试题库,开发实际操作模拟考试系统,建立网络考试平台,加快计算机考试点建设和考试机构建设。加强考试监督,严格考试纪律,依法严肃处理考试违纪行为。有关主管部门要统一本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式样,规范考试发证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安全培训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各企业要把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总体布局,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各级安委会要定期研究解决安全培训突出问题,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牵头抓总,当好参谋。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以及新闻媒体等参与、监督安全培训工作。
(二)加大安全培训投入。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社会资金积极资助的安全培训投入机制。政府应当将安全培训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企业要在职工培训经费和安全费用中足额列支安全培训经费,实施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要专门安排安全培训资金。研究探索由开展安全生产责任险、建筑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机构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事故预防与安全培训工作。
(三)加强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1.完善安全培训大纲和教材。有关主管部门要定期制定、修订各类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不断规范安全培训内容。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及培训机构编写针对性、实效性强的实用教材。要分行业组织编写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读本、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库和制作警示教育片。
2.加强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承担安全培训的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训专职教师考核合格后上岗制度,保证专职教师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培训,定期开展教师讲课大赛,建立安全培训师资库。企业要建立负责人、安管人员上讲台制度,选聘一线安全管理、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3.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建设。按科学规划、控制数量、合理布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建设,支持大中型企业建立安全培训机构,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工会等单位开展安全培训。
4.开展远程网络安全培训。开发省安全培训网和有关行业网络学习平台,实现优质资源共享。利用网络视频、电视、手机等拓展远程培训形式。实行网络培训学时学分制,将学时和学分结果与继续教育、再培训挂钩,与安全监管人员年度考核、提拔使用、评先评优挂钩。
5.加快安全培训管理信息化建设。编制安全培训信息管理数据标准,建立“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持证情况和考试题库、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培训教师等数据库,实现全省安全培训数据共享。开发全省安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政府有关部门、安全培训考试机构、企业和从业人员“四位一体”的安全培训监管体系。
(四)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
1.加大安全培训执法力度。有关主管部门要把安全培训纳入年度执法计划,作为日常执法的必查内容,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检查。要规范安全培训执法程序和方法,将抽查持证情况、抽考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作为日常执法的重要方式。要加强对承担安全培训的机构管理,深入开展专项治理,促进安全培训机构健康发展。企业要建立安全培训自查自考制度,加大“三违”行为处罚力度。
2.严肃安全培训责任追究。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对存在不按大纲教学、不按考核标准考试、教考不分、乱办班等行为的安全培训和考试机构,一律依法严肃处罚。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培训、考试、发证不到位的责任。对因未培训、假培训或者未持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矿长(厂长、经理),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加强安全培训绩效考核。制定安全培训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安全培训绩效考核结果要纳入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内容。每年通报安全培训绩效考核结果,定期公布安全培训问题企业和问题培训机构名单。
各市级安委会和省有关主管部门及各有关中央在浙、省属企业要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服务和支持力度,制订本地区本行业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将实施意见和落实情况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