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6年2月4日被安监总办〔2016〕1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宣布失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全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切实履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执法,促进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规范、科学、有序地开展,现将重大危险源登记、检测、评估、监控、应急救援和监督与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的或者临时的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目前,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1)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2)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3)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4)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具体重大危险源的等级认定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3.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全面负责。
4.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具体要求,在每年3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要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报告核销。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要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6.生产经营单位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等。
7.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8.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每3年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进行安全评价并符合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要求的,可不必进行安全评估。
9.安全评估报告要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方法科学,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安全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2)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3)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4)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严重程度;
(5)重大危险源等级;
(6)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7)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
(8)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10.从事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要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做出的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结论负责。
11.生产经营单位要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现场检测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12.生产经营单位要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以及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检测、检验,并做好记录。
13.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责任人、期限等。整改期间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4.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5.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2)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3)危险辨识与评价;
(4)应急设备与设施;
(5)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6)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7)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8)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9)培训与演练。
16.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档案,并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报告制度:
(1)一级重大危险源必须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二级重大危险源必须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三级重大危险源必须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地、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并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各类信息的管理。
1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
(2)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3)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等情况;
(4)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5)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6)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情况;
(7)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8)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的情况;
(9)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的情况;
(10)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的情况;
(11)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的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20.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2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1)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的;
(2)未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3)未对重大危险源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4)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
(5)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的;
(6)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监控的;
(7)未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2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必要的设备、设施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不认真履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3.在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中,从事安全评估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出现重大错误和评估失实,应按照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字〔2005〕98号)的规定,发证机关应吊销该中介机构的资质、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明知已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监管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单位在执行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协调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