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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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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安监办〔2012〕18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2-05-29生效日期:2012-05-29

局机关各处室,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为规范我省范围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局领导同意,现将《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范围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对全省范围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以下简称“挂牌督办工作”)。

  第三条  挂牌督办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严格审核,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挂牌督办工作具体由省安全监管局(以省安委办名义,下同)安全生产协调处牵头组织,局相关处室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章  督  办

  第五条  本省范围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国务院安委会(安委办)督办或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批示、指示要求督办的事故调查处理列入督办。

  第六条  局值班室每周向安全生产协调处提供上周全省各地较大事故情况,安全生产协调处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经查实存在瞒报行为的事故,以省安委办名义向事故发生地政府发函督办,并抄送相关业务处室。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在局网站设置“事故督办专栏”同步刊登督办事项。

  第七条  以下较大事故原则上不列入督办
  (一)不涉及生产经营性行为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发生在民宅,且不涉及生产经营场所或生产经营行为的火灾事故。
  (三)水上交通事故。
  (四)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八条  督办事项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善后工作;
  (二)事故调查组织工作;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工作;
  (四)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五)事故调查报告; 
  (六)需列入督办事项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督办时限按督办事项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60日。如未能在办理期限内完成督办事项,安全生产协调处应加强督促。

第三章  审  核

  第十条  被督办事故的调查报告,由各地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省安委办审核。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协调处对以下内容进行初审,初审不符合要求的,直接退还,并要求相关市按照要求完善程序、补齐内容后重新报送。
  1. 是否按规定程序上报事故调查报告;
  2. 是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3.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要件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对符合以上要求的事故调查报告,协调处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草拟审核意见,会相关业务处室,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省安委办主要领导审批。
  (一)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缺漏;
  (二)事故性质认定是否准确;
  (三)事故处理建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否完善。

  第十三条  必要时,安全生产协调处可提请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必要时,安全生产协调处可以省安委办名义将提交审核的事故调查报告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一并反馈给事故发生地安委会。

  第十五条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除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外,原则上尊重地方意见。

  第十六条  对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事故调查报告,应提出修改建议,并书面要求相关市安委会督促事故调查组补充调查并重新上报;对符合要求的,复函同意将事故调查报告提交市政府审批。发出同意复函后,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同步从“事故督办专栏”中撤销督办事项。

第四章  备  案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发生市政府批复结案后,省安全监管局各相关处室应加强对各地落实处理情况和整改措施的跟踪和督办,安全生产协调处应督促指导各地安委办在处理工作落实后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档案归档和管理工作,同时督促各地安委办及时向省安委办提交以下材料备案。
  (一)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事故调查报告;
  (二)法院对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作出的审判文书;
  (三)纪委监察机关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党政纪处分的执行文件;
  (四)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等执法文书;
  (五)给予责任单位和人员其他处理的执行文书;
  (六)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要存档的文件。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协调处对各地提交的备案材料应及时整理和登记,建立事故档案,定期将事故备案材料交局档案室保存。局办公室应配合安全生产协调处做好较大事故备案材料的保存管理工作。相关事故的备案材料保存期限为自事故发生地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3年。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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