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6年6月2日被《工业和信息化部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26号)》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等相关规划,提升工业清洁生产水平,工业和信息部、科技部、财政部制定《工业清洁生产推行“十二五”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工业清洁生产推行“十二五”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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