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2011年修订)

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2011年修订)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沪府令第78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建筑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1-12-28生效日期:2012-02-0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

  (1996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1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对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玻璃,是指原片玻璃通过加工处理或者与其他材料复合,增加其强度、减少破碎危害,用于建筑物的玻璃,包括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夹丝玻璃及由上述玻璃组合成的中空玻璃等。

  本规定所称的相关材料,是指与使用安装安全玻璃相关的边框型材、密封胶、硅酮结构胶等材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建筑物(包括构筑物,下同)使用安装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建材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的管理和监督。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玻璃的使用部位)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各类天棚、吊顶;

  (二)观光电梯;

  (三)室内隔断、倾斜装配窗;

  (四)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

  (五)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六)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七)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前款第(七)项的部位由市建设交通委另行规定。

  第六条(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的使用要求)

  用于建筑物的国产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并且具有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用于建筑物的进口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产同类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材料进口单位在进口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时,应当向国外供应商索取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质量合格证书等有关资料。材料进口单位或者供应单位应当向材料采购单位提供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质量合格证书等有关资料。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的,应当向国外供应商、材料进口单位或者供应单位索取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其中购买进口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的,还应当索取产品技术质量标准等有关资料。无上述资料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七条(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

  在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部位使用安全玻璃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件中应当记载相应的内容,方能进行安全玻璃的设计和施工。

  第八条(对建设单位的要求)

  建筑物按规定应当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中设计非安全玻璃,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安装非安全玻璃。

  第九条(对设计单位的要求)

  建筑物按规定应当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方案中标明,并提出设计构造措施。

  第十条(对施工单位的要求)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施工单位应当核查质量合格证书,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材料的性能、质量进行复测,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在建筑物安全玻璃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及其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设计方案和安装技术规程。

  建筑施工人员的培训,应当包含安全玻璃安装操作的内容。

  第十一条(对材料供应单位的处罚)

  进口或者供应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对建设单位的处罚)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八条规定的,由市建材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对设计单位的处罚)

  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或者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对施工单位的处罚)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第七条或者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对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建设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执法枉法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对已设计、施工的建筑物的管理要求)

  本规定实施前已设计或者施工的建筑物,使用安装玻璃及相关材料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八条(对已竣工使用的建筑物的管理要求)

  本规定实施前已竣工使用的建筑物,安装使用玻璃及相关材料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2年内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其达到安全玻璃的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上海市绿色项目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关于印发《上海市用水权交易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餐饮油烟净化设备运行状态在线监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本市碳排放交易2023年度履约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清洁取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仓市中心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襄阳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清远市“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管控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清远市属、清远高新区、清城区、广清产业园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2020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