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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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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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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淄政办发〔2011〕89号

颁布部门: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11-09-14生效日期:2011-09-14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淄博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秩序,维护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的其他人员)、被侵权人、申诉案件申诉人的举报以及举报时行政执法机关已经立案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举报的统一受理、确定案件承办单位、奖励审定、信息披露、结案情况汇总等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的案件查处工作。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举报方式包括来人举报、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和电子邮件举报,举报人可以采取实名、化名、匿名、密码等形式进行举报。

  受理举报单位的通信地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受理单位:市安委会办公室;通信地址: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57号;邮编:255086;举报电话:12350;电子邮箱:zbawh12350@163.com <mailto:zbawh12350@163.com>。

  第五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行政执法机关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或者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超出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的;

  (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而未添加,或者未达到其他危险化学品储运要求(如冷藏、保温、通风等)的;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五)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包装物、容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六)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的;

  (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使用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罐车罐体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八)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或者警示标志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不符的;

  (九)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有资质的驾驶员、押运员的;

  (十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未按公安机关批准的路线、时间,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十二)委托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和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或者超出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十三)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未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等情况,或者未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十四)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十五)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十六)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员、押运员未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十七)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员、押运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十八)货运站经营者超限、超载配载危险化学品,或者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的;

  (十九)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根据各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管职责,确定举报案件承办单位,即时移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举报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经行政执法机关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十二)、(十四)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奖励;

  (二)举报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四)、(五)、(六)、(七)、(十一)、(十三)、(十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奖励;

  (三)举报本办法第五条第(八)、(九)、(十)、(十六)、(十七)、(十八)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举报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依据违法事实,给予相应奖励。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八条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举报人化名、匿名、密码举报,经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举报身份的,给予相应奖励;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已受理情况告知第一举报人以外的其他举报人;

  (四)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五)举报人对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向多个行政执法机关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六)举报同一被举报人多个违法行为的,按其中奖励标准最高的违法行为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奖励程序:

  (一)案件承办单位应在立案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市安委会办公室在收到案件承办单位查处结果后,需要对举报人奖励的,提出奖励意见并通知举报人领取;

  (三)举报人应当在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安委会办公室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当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市政府设立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专项用于市级受理举报案件查实后的奖励。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财政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者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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