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培训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二字[2002]103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2]9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条 主要负责人是指:对其所在单位负全面责任,有经营决策权,是其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单位法人(负责人),包括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
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专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安全科(处)人员、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业务人员是指:直接接触危险化学品,具体从事经销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全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培训考核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分级培训、培考分开、集中办证"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制订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推荐使用基本教材。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并组织、指导全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统一印制证书。
各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第四条 中央在甘和省属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加油站(运输工具用液化气加气站)、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培训,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考核发证。
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由所在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培训,由所在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考核发证。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掌握所从事工作相关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取得《甘肃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上岗,其所在单位方可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凡申请安全资格证书者,必须填报《甘肃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审查表》(见附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统一印制的《安全资格证书》。
《安全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让、转借、买卖和抵押。
第六条 培训机构
(一)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2]3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申报及认定工作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2]88号)的要求。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省级培训站,承担全省的培训任务。各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选择有条件的单位成立本地的培训站,经省安监局审查批准后,承担本地的培训任务。不具备条件,无法设立培训站的地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由省级培训站负责培训。
(二)培训站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培训教室和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培训设施和办公设备;有能够胜任培训工作的师资力量;有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等。拟担任培训教师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责任心强,化工类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基本条件。
第七条 培训形式
(一)资格培训,是指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的培训。
(二)复训,是指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已从事安全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每年必须接受的培训。
第八条 培训学时
(一)资格培训学时: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培训大纲确定,原则上主要负责人不少于30学时,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40学时。
(二)复训学时:原则上主要负责人不少于1 8学时,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30学时。
第九条 培训内容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本知识,常用分类,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监控和管理;
(五)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法;
(六)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和预案编制;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
(八)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分析。
第十条 复训内容
(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方面的新技术、新知识;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经验。
第十一条 《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前,由本人所在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后,换发新证。
第十二条 对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人员,因管理不善或操作失误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任职、上岗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经营单位责令停业整顿和罚款的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颁发前未进行培训的人员必须在一年内补办《安全资格证书》。逾期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任职、上岗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甘肃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