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市治理扬尘污染的实际,现通告如下:
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城市建成区,进行各类建设活动或者进行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必须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进行房屋拆迁和各类建设施工活动,必须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设置有1.8米以上的硬质围挡。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二、所有建设施工工地出入口必须进行净化处理,并配备专门的清洗设备和人员,负责清除驶出施工工地运输车辆车体和车轮的泥土,车体和车轮不得带泥土驶出工地。
三、有关区政府必须对城市道路和农村道路的接口道路进行清扫净化;进入市区的车辆,车体和车轮不得带有泥土,对市区内车体和车轮带有泥土的车辆,由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四、房屋拆迁必须实施封闭拆迁,采取喷水洒水湿法作业。渣土、垃圾应当在拆除完成后3天内予以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必须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五、遇到可造成扬尘污染的4级以上(含4级)风力时,应停止土方施工和拆迁施工,并采取防尘措施。
六、严禁从高层建筑物和正在建设或拆除的建筑物上向外抛散、倾倒各类废弃物。
七、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所有运输沙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车辆,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封盖严密,不得撒漏。
八、沙、渣土、灰土、煤渣、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必须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不得露天堆放。
九、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秸秆、树叶、沥青、橡胶、塑料等严重污染环境空气的废弃物。
十、城市主要道路及重点部位清扫保洁,应采用湿式作业或机械吸尘式清扫。
市区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单位或房屋产权单位要严格执行“门前三包”制度,对门前卫生采用湿式清扫保洁。
十一、禁止城市建成区裸露黄土。裸露黄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采取绿化、硬化、覆盖等防尘措施。
十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违反本通告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违反本通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反本通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之一规定的,由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本通告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十四、违反本通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由市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西安曲江新区管委会,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负起控制扬尘污染的责任,对行政不作为,未有效控制扬尘污染的,一经查实,必须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六、控制扬尘污染,人人有责,鼓励广大市民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69。
十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