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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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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08〕62号

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08-10-06生效日期:2008-10-06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今年以来,我区发生多起亡人火灾事故,特别是包头市,截至目前共发生火灾1309起,占全区火灾起数的22.1%;死亡15人,占全区火灾死亡人数的42.9%,直接财产损失9401213元,占全区火灾财产损失的20.7%。同一地区、同一类型的场所接连发生多起亡人火灾,暴露出当地消防安全工作存在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等突出问题。从全区总体情况看,我区的消防工作还存在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消防安全监管工作跟不上,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防火安全责任制流于形式,不少私营个体企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一些群众尤其是企业法人、农民工消防安全意识淡漠等问题。为切实解决存在问题,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切实把消防工作作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到与其他各项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确保消防工作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认真对照《消防工作责任状》的任务要求,逐一落实组织领导、基础保障、隐患整治、宣传教育、日常监管、火灾控制、应急管理、监管职责等政府消防工作责任,不断提升本地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责任情况的考核,及时通报考核结果,有隐患的要限期整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依据。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导致本地区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消防主力军作用,切实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特别是社会基层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加大消防执法力度,指导、督促全社会成员履行消防工作法定责任。各级综治、规划、建设、安监、工商等行政监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设定的消防安全条件,严格行业监管,加强综合整治,把火灾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各地区要充分运用消防安全联席会议这一机制平台,及时通报情况,加强各部门协调沟通和执法联动,解决消防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消防工作的合力。
  要严格落实火灾责任追究制,对每起亡人火灾和较大以上火灾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除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向自治区防火安全委员会上报查处结果。自治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将对各地区责任追究情况进行复核,凡是追究不到位的要重新追究。对发生重大火灾的,除对当地人民政府进行通报外,问题严重的要向当地党委、政府发出督办通知。
  三、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检查,严格易燃易爆物品、可燃物等重点物资的安全管理,规范日常用电、用气、用火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完善自我防控体系。2008年,我区确定了128家自治区级、盟市级和旗县级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这些单位大多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多,必须尽快进行整改。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明确时限,加强检查,跟踪督办。
  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群众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跟踪报道重大火灾隐患和典型火灾案例,营造人人关心、重视和参与消防工作的社会氛围。文化、科技、教育、宣传等部门要切实将消防安全教育有关内容列入日常工作计划中。教育部门要依法将消防教育列为青少年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消防常识教育,不断提升青少年消防素质。公安机关要重点加强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负责人和特殊工种人员的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加大公共消防站和消防博物馆的开放力度,强化消防宣传和诉求响应,鼓励公众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举报身边的火灾隐患,共建共享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八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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