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 ,进一步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执法责任,提高噪声管理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黄石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政府部门责任清单》(黄政办发〔2022〕65号)基础上,对未明确权责的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现将相关部门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市发改委
(一)负责牵头组织本级有关部门,并协调铁路运输企业,对因铁路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况进行调查,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二)负责对上协调铁路监督管理部门,对铁路机车车辆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负责对上协调铁路监督管理部门,对铁路运输企业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和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市经信局
负责对使用淘汰设备或者采用淘汰工艺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市公安局
负责对机动车辆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一)负责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要求优化工业企业布局,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二)负责《黄石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政府部门责任清单》中原市住建局划入的职责。
五、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协调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处理未采取措施防止、减轻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的行为。
六、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除划入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的职责外,负责《黄石市贯 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政府部门责任清单》中原市住建局全部职责。
七、市交通运输局
(一)负责牵头组织本级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对因公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车辆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负责对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长江干线外)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负责对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外)、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和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市城管委
(一)负责牵头组织本级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对因城市道路运行(如道路破损、道路养护等)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二)负责指导属地执法部门依据《噪声法》第八十条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九、黄石海事局
负责对长江干线黄石段船舶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