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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污水处理费开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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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明政办〔2006〕12号

颁布部门:三明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06-02-10生效日期:2006-02-10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4]188号)提出“2005年底前,全省各市、县均应开征污水处理费,且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用水量每立方米不低于0.8元”的目标,以及黄省长在2006年省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近期,省直有关部门将对各地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目前,我市除市区、尤溪县已完成污水处理费开征(调整)审批工作和永安市、大田县已完成污水处理费开征(调整)听证工作外,其余各县尚未启动该项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污水处理产业化进程,确保省政府提出的目标得以落实,现就污水处理费开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快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工作是改善城市环境质量、造福人民、惠及子孙的事业,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落实污水处理收费工作,是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工作的重要保证,是推进城市水价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开征工作的领导,把落实省政府提出的目标纳入议事日程,并把实施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点发展领域,统筹安排,协调解决好实施产业化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污水处理费征收到位,并全额用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二、分类指导,抓紧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指导,督促建设、价格部门按要求做好有关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疏导和化解矛盾,确保污水处理费开征(调整)工作尽早完成。尤溪县应抓紧落实污水处理费的开征工作;永安市、大田县的污水处理费开征(调整)方案应尽快上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其余各县建设主管部门完成好污水处理费开征的听证工作,并于3月底前将方案上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市、县(市)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工作要求,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建设部门要抓紧时间,按要求提出开征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方案;物价部门要根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抓紧做好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准备和报批工作。
  三、督促检查,抓好落实。各县(市)污水处理收费工作情况(包括处理收费核定标准,实际征收标准和有关工作进度情况)于3月25日前,报市物价局,由市物价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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