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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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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明政办〔2006〕21号

颁布部门:三明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清洁生产类

颁布日期:2006-02-28生效日期:2006-02-28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三明市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市经贸委制定的《三明市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一、总则
   为全面推动三明市的清洁生产,加快实施生态兴市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省、市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管理和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减少或避免生产、销售及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减轻或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二)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围绕三明市经济发展和生态兴市目标,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建立“政府推动、政策扶持、市场引导、属地管理、环保监督、企业实施”的清洁生产推行机制,逐步形成企业自觉实施的有效运行机制。坚持推行清洁生产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与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与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相结合,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废弃物排放,增强综合竞争能力,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清洁生产的推行应遵循政府导向、强制实施和企业自愿行动的原则。对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必须实施清洁生产。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组织和实施清洁生产。
  (五)成立三明市推行清洁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经贸、环保、发改、林业、农业、畜牧水产、建设、水利、旅游、科技、财政、税务、工商、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负责全市范围清洁生产的组织、协调和促进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并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六)各级政府要把推行清洁生产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部署清洁生产工作任务,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市直和各县(市、区)每年都要安排1-2个重点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要将推行清洁生产目标完成情况列为政府和工作人员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年度考核。
  
二、推行和实施
  (一)市经贸委要会同环保、发改、农业、畜牧水产、林业、建设、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积极组织清洁生产培训,培养清洁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要通过新闻媒体和有关社会团体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增强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经营者和公众的清洁生产意识。
  (二)市经贸委要会同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三明市清洁生产推行工作规划,组织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进行清洁生产企业审核。加大对工业企业清洁生产的推进力度,促进企业在资源和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的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将推行清洁生产与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大力发展低能耗、低消耗、低污染、高效益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环保产业,限制和淘汰高资源投入、高污染排放企业。
  (三)科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推广工作。积极推荐我市企业以产、学、研方式承担国家和省有关清洁生产技术研究的重大科技专项,提高我市企业在清洁生产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
  (四)林业、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抓好林产品加工和农业生产过程、农副产品加工生产等环节的清洁生产管理。加大林产品加工、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清洁生产的技改力度。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粪便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工程建设。林业、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加强对林产品加工和农业生产过程、农副产品加工生产等生产单位废污水排放情况的检查和处理。
  (五)建设、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加强推进建筑业和现代服务业的清洁生产。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景区、星级酒店的监督和管理,推进清洁生产的落实。
  (六)经贸、水利、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工作,落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有关规定,发展节水型产业,提高工业、农业、城市生活及公共用水效率和重复利用率。
  (七)发改、经贸、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规划时,应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发展清洁能源。按照市政府生态兴市的要求,三明市区要逐步淘汰小锅炉;发展洁净煤技术,加快实施天然气的利用项目,推广太阳能利用技术,发展沼气工程,逐步增加我市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比重。
  (八)各级经贸部门要定期检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九)各级经贸、质监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产品导向目录和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负责监督检查和落实。各级质监、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制造、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依法进行查处。
  (十)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清洁生产的强制性标准,建立清洁生产的标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开展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清洁生产产品的标志、标识管理和产品认定。质监部门要依法加大标准化法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实施清洁生产过程中的标准违法行为。
  (十一)在新建、改建(造)和扩建项目时,必须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评价意见,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各阶段中加以落实,严格执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制度。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建设项目,项目审批审核单位不得批准立项,环保部门不得通过环评报告。
   (十二)环保部门在发放排污许可证时,应根据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结果,核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对应交而未交审核报告和实施情况报告、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环保部门不予发放或暂缓发放排污许可证。
  (十三)实行清洁生产公告制度。市经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企业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情况。环保部门要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经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十四)市经贸、环保、科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扶持和建立三明市清洁生产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和三明市清洁生产专家库(包括审核专家和行业专家),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帮助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清洁生产咨询服务必须由经省级经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备清洁生产咨询服务资质的机构承担。
  (十五)企业是实施清洁生产的主体,企业管理者必须重视清洁生产,真正把实施清洁生产作为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措施。要切实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有效的责任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清洁生产目标,将清洁生产纳入企业发展计划,安排资金用于清洁生产培训和技术改造等工作。企业在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用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1.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大的工艺和设备;
  2.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重的原料;
  3.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循环使用;
  4.采用达到国家或省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十六)矿山开采业应采用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的勘查、开采办法和工艺技术,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
  (十七)农业、畜牧生产应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改进种植、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畜牧生产废物的资源利用,禁止有毒、有害废物用于肥料或造田,防止农业、畜牧环境污染。
  (十八)建筑工程应采用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生态建筑设计方案,采用有利于环境的建筑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节水节能(保温)的建筑技术和设备,使用噪声小的施工机具。建筑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装修材料。
  (十九)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采用节电、节水、节能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减少使用或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提高环境治理和保护水平。
  (二十)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要符合国家清洁生产有关要求。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回收。
  (二十一)企业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规定,向国家授权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通过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二十二)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自愿与市、县经贸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市经贸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一定形式公几闷笠档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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