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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矿山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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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明政[2001]文237号

颁布部门:三明市安监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01-11-07生效日期:2001-11-07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三明市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七日


  为了及时迅速妥善地处置各类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确保社会稳定安定。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即国务院令30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即省政府令66号)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三明市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予以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现场:
  1、重大、特大的火灾事故;
  2、重大、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重大、特大建>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
  5、煤矿和其他矿山重大、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重大、特大安全事故。
  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领导
  处置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处置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叶继革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市长张发录担任,其它各位副市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安局、经委、财委、劳动局、卫生局、监察局、交通局、建委、地矿局、煤炭公司、教委、文化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旅游局、工商局、环保局、供销社、总工会、安办、武警支队、交警支队、消防支队等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挥和调度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现场的抢险、救助工作,并根据现场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抢险、救助方案、措施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市直重点单位公安局、经委、财委、煤炭公司、建委、教委、旅游局、环保局、卫生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等,也要制定有各自特点的安全事故具体处理预案。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指挥机构,制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负责本辖区内安全事故的抢险、救助工作。
  
三、管辖原则
  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原则上重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特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特大事故发生后,在市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领导赶到事故现场之前,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抢险、救助和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四、现场指挥
  处置事故现场最高负责人由现场最高级别的市领导担任指挥。根据指挥部的决定,采取相应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并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现场秩序警戒组、现场抢救组、紧急施救组、善后工作组、事故调查分析组、信息综合组、后勤保障组、恢复生产组等,确保事故抢险救助工作有序进行,尽力将事故伤亡、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五、报告制度
  1、凡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特大安全事故,事故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必须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情况和初步估计的事故发生原因及经济损失情况以传真、电话报告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委值班室电话8223694、传真8223628,市政府值班室电话8222990、8241159、传真8242122),市政府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向市领导报告并上报省政府、省安办,同时,按照市领导指示,通知相关部门人员立即赴事故现场,进行抢险、救助工作。
  2、凡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的企业(单位)必须以快速的办法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初步确定的原因、伤亡和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立即报告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公安、安委办、企业主管部门、劳动、交警和消防等有关部门。上述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分别按系统在6小时以内报告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同时,市政府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指挥部要立即通知处置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的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抢险救助工作。
  
六、事故调查
  按现行有关规定,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由国务院或省政府组织调查组调查。市和有关县(市、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积极配合国务院或省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
  重大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属于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直相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作出调查报告上报市政府。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90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瞒事故、延报事故或阻挠妨碍事故的调查处理,如违反上述规定,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为了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安全事故>患的监控管理,督促限期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事故>患,要建立档案,制定防范监控预案,确保重大事故>患得到及时整改消除和有效控制,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八、本预案未尽的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和规章规定执行。
  
九、本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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