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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饮食服务行业环境保护审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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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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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榕环保[1997]143号

颁布部门:福州市环保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1997-04-23生效日期:1997-04-23

  为加强我市饮食服务行业环境管理,控制因饮食服务经营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和污染纠纷,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饮食服务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环境管理有关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审批规范要求:

1、本规范所称的饮食服务行业是指经营性的酒楼、酒家、饭馆(店)、中、西餐厅、冷、热饮店、快餐店、小吃店、咖啡屋、茶艺馆、啤酒屋、外卖熟食店(铺)等。

2、饮食服务行业排放的污水应经必要净化处理,达到相应排放标准后方允许排放。在有市政
管网的地区,其污水应经隔油并采取其它处理措施达到城市排污管网进水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污水直接排入天然水体的,营业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污水经隔油及国标三格化粪池处理后排放;营业面积30平方米以上(含30平方米)的,污水必须经隔油池和埋地式无动力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

3、在福州市建成区内和八县(市)城镇所在地开办的饮食服务行业应使用油灶或液化气灶。经营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烟囱排放。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单位还必须经配套的炉、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排放。烟囱的高度和位置以不影响周围居民单位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环境和市容市貌为原则。禁止临街或在居民窗户附近设置排放口。禁止利用居民楼内的民用烟道排放。

4、饮食服务行业的调、燃油灶具、排气扇等噪声源和热污染源位置的设置应以远离居民敏感点和不影响行人正常活动为原则。经营单位必须采取必要的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其周边噪声达到区域环境功能标准。禁止在户外使用发电机。禁止在商业步行街和主要街道旁直接朝向人行道或居民户设置空调散热器。

5、新村住宅楼院及其它居民集中居住区,不准改变原使用功能开办饮食服务行业。禁止利用新村楼院底层开设各类饮食摊店。

6、营业场所必须配备加盖垃圾容器,实行垃圾袋装制度。禁止将产生的残渣和垃圾排入下水道。

7、对于没有条件达到上述规范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饮食服务经营单位,环保部门不予审批。
以上规范自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本要求也可作为已开办饮食服务行业整改的参考标准;对于已造成环境污染、群众反映强烈、无条件整改的,各级环保部门应责令其改变使用功能。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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