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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期拆除市区内分散燃煤锅炉等污染设施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期拆除市区内分散燃煤锅炉等污染设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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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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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04]45号

颁布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类

颁布日期:2004-04-07生效日期:2004-04-07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保证城市生产和市民生活用热需要,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实行集中供热、联片供暖,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内分散锅炉房并网供热,并下发了《关于分散锅炉房并网供热工作的意见》(大政办发[2001]75号)。几年来,共拆除分散燃煤锅炉3107台,烟囱2498根,经过并网供热,使21片770万建筑平方米房屋实现了集中供热和联片供暖,提高了城市供热质量和大气环境质量,市容市貌也得到了明显改善。分散锅炉并网供热工作得到了多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各锅炉房产权单位积极参与到并网工作中来。但是,仍有一些单位对此项工作认识不足,对并网供热工作要求落实缓慢,个别单位从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出发,采取抵触态度,拒不按要求拆除分散燃煤锅炉等污染设施,影响了并网供热工作的开展。为了继续推进分散锅炉并网供热工作,并限期拆除燃煤锅炉等污染设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市区)内,已被规划的集中供热、联片供暖范围的燃煤锅炉产权单位,必须按大连市城市供热规划的要求统一解决热源,不得借故拒绝并网、联片。列入并网联片改造计划的分散锅炉房产权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拆除燃煤锅炉等污染设施。

  二、市环保局、建委要根据城市供热规划和烟尘综合整治规划,结合“大大连”建设及城市发展需要,对市区内分散锅炉并网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制定年度计划,确定具体的并网供热区域,对拆除分散燃煤锅炉等污染设施,要规定拆除期限、责任单位及要求等,要向社会公布,要通知到分散锅炉房产权单位。

  三、对并网供热工作继续给予政策支持。对因并网供热需要新建或扩建区域锅炉房增加用地的,可划拨使用;对外管网施工破道工程可免收道路挖掘费,道路恢复费按成本价计收;对被拆除锅炉后闲置的锅炉房,可以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改变使用用途或出租、转让;锅炉房用地具有开发价值,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可参照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有关政策执行。
  市政府每年根据城市经济发展状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用于解决中心热源的建设。

  四、供热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放弃、移交、转让供热设施,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排放烟尘设施。在列入分散锅炉并网供热规划范围内的供暖企业,在未落实锅炉并网事宜前不得擅自参加改制;企业破产的,由锅炉等设施的承受人继续承担并网改造任务。

  五、拆除分散燃煤锅炉等污染设施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市建委、计委、经委、规划国土局、城建局、房产局、财政局、开发办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环保部门做好这项工作。各部门在分散锅炉并网供热工作中,对供热单位的并网工作要给予指导,提供服务,及时解决困难和问题。要加强管理工作,对逾期不拆除的分散燃煤锅炉等污染设施,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没收和组织强制拆除。

  六、市区以外的县(市)、区分散锅炉房并网供热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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