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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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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137号公告

颁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05-09-20生效日期:2006-12-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决定对机动车灯具产品等机动车零部件产品(详细目录见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自2006年12月1日起,凡列入本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05年12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特此公告。

  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目录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目录

  1)机动车灯具产品(前照灯、转向灯;汽车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视廓灯、前雾灯、后雾灯、倒车灯、驻车灯、侧标志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摩托车牌照灯、位置灯);

  2)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3)汽车行驶记录仪;

  4)车身反光标识;

  5)汽车制动软管;

  6)机动车后视镜;

  7)机动车喇叭;

  8)汽车油箱;

  9)门锁及门铰链;

  10)内饰材料;

  11)座椅;

  12)头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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