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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市级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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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伊政发〔2008〕34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8-05-13生效日期:1900-01-01

伊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市级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政发〔2008〕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市属有关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加强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二届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暂行办法

  加强财政预算的收支管理是财政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财政工作永恒的主题。为建立结构合理、制度健全、操作规范、运行高效、管理科学、公开透明的财政收支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财政收支管理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目标,按照省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财政收支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编制
  (一)部门预算、项目预算、预算外收支及基本建设预算的编制,由主管部门及各单位提报计划,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二)政府性基金及专款收支预算,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提出年度收支计划,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安排预算。
  (三)国家、省补助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依据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主管部门下达分配计划。
  (四)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计划,由主管部门提报收支计划,财政部门审核,纳入年度预算。
  二、预算追加
  (一)财政预算追加的原则
  1、坚持刚性执行预算的原则。市级年度预算经市政府批准后,除极特殊情况,一般在执行中不予追加支出,以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2、坚持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特殊情况必须追加的,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中准予追加支出的范围和政策要求,除情况紧急亟需办理的事项予以追加支出外,尽可能把其他新增支出纳入下年度预算。
  3、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市级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要有合理的资金来源,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确保当年财政收支平衡。
  4、坚持集体决策的原则。按照追加预算支出审批程序和权限,对大额支出实行市长办公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制。
  (二)财政预算追加的范围
  1、国家、省出台新政策,要求地方安排资金的支出项目;
  2、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新增支出项目;
  3、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预见新增支出项目;
  4、正常的增人、增资等新增支出项目;
  5、其他必须的追加支出项目。
  (三)财政预算追加的资金来源
  1、总预备费;
  2、国家、省补助;
  3、当年预算收入超收;
  4、其他可动用资金。
  (四)财政预算追加的审批
  预算执行中需追加支出的项目,在各单位提出申请后,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审批:
  1、各单位提出的经费申请,由市长、常务副市长签批事项。
  2、动用总预备费的范围:会议、奖励、培训学习、出国考察、招商引资、增加人员、调整工资、维修、购置及上级要求地方安排的配套资金等。
  3、审批权限:审核后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市财政局局长批准;审核后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由常务副市长批准;审核后金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市长批准;审核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的市长办公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一事项不得连续追加预算。
  4、各部门提交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和市长办公会要求追加经费预算的项目和事项,事前应商财政部门,再提报。
  5、预算外政府统筹资金由常务副市长审核提出意见,报市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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